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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和整治土地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创造优美的县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城乡规划条列》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东至东环路向东100米,南至南环路向南100米,西至西环路向西100米,北至北环路向北100米,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及用地,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街景规划、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履行报审批程序。
三、未经合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内擅自占地进行非农建设。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照规定给予处罚。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及空闲土地,建设时必须符合街景规划及县城规划区总体规划。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区内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禁止占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一经查实,从严处理,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规定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依照申报审批程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并经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国土资源局、所在乡镇及村组干部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期间,要自觉接受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所在乡镇的监督检查。
坚决禁止城镇居民、外来村民持村民宅基地手续建私房。一经查实,注销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并以非法占地论处。属于干部职工持村民手续违规建房的,交由县监察局严肃处理。
六、县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有关手续而擅自进行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违法建设主体方负责。
七、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二曲镇、辛家寨乡、侯家村乡等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履行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切实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监管和土地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