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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学校教育机制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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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学校教育机制管理意见

一、严格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县教育局管理;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分别由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年月底前,未经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任何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严格执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

二、清理整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所举办学校或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或办学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由县教育局牵头,公安、工商、民政、文体广电、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卫生等部门参与,坚决清理和取缔违规举办的各种补习班、辅导班、兴趣班、提高班和特长班等,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严格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由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定期公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坚决杜绝举办者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按照统筹发展和提高效益的原则,整合现有各级各类学校资源;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实行退出机制

三、规范学校与教育培训机构的命名

由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类设置标准,在突出体现人才培养行业、地域特征的基础上,统一全县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命名。职业中专学校统一命名为体现学校专业特点的“×××学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统一命名为“县职业教育中心或县×××职业技术学校”;其它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培训中心”,不得冠以“×××学院”的名称。命名不规范的学校或培训机构,须于年月底前,由审批机关办理更名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原印章保留至现有在校学生毕业为止;自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使用更名后的新印章。

四、规范联合办学、分点办学或出租校区办学行为

未经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或备案,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下列办学行为:设立校外分支办学机构和校外办学点;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联合办学;以联合办学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学历教育学校内设非法人机构对外签订办学协议或开展联合办学;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五、严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纪律

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必须严格按照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进行,准确、清楚地公布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无招生资质的各类机构不得招生。具备招生资质的办学机构未经审批不得无计划招生、违规录取考生和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具备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不得招生广告,不得与有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以开展合作的名义单独或联合招生广告;有关新闻媒体在刊发教育和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时,要认真核查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招生章程(简章),对刊发广告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负全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公安、民政、物价、工商、文体广电等部门对违规招生、违规宣传、违规办学、违规乱办班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因管理不善和违规办学引发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收费行为

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和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任何费用;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代办费坚持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及时公布的原则进行收取;统一使用省上印制的学校收费票据,不准多头收费和收费不开票据;公办学校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并按规定使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法人财产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七、加强对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同志任组长,政府办、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公安、民政、农业、监察、审计、编制、物价、工商、文体广电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促进我县教育与培训事业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