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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推进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水平稳步提高,根据《市城乡规划条例》、《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县市容园林局作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县市容园林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我县城市绿线的行政执法工作。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部门配合县市容园林局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配合县市容园林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条县市容园林局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向社会公布所有绿线,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及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户县城市绿线应当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规划建设和控制。
第八条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县市容园林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登记造册,进行控制,并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其中,林业、水利、公路等绿地的绿线管理,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城市绿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不得修坝拦河、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应限期予以拆除。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面积向消费者公示本居住区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载明绿线位置、绿化面积、绿地率,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绿地对外宣传。居住区规划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
第十一条县市容园林局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对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达不到绿化规划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活动。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