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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现就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完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低保
从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102元,即将外挂的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02元的各类补贴纳入保障标准;从年10月1日起,按照全省要求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30元,我市再提高10元,共计提高40元。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160-180元/人·月提高到302-322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
从年10月1日起,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按照全省要求月人均补助提高20元,我市再提高10元,共计提高30元。我市月人均补助由7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A类”对象月人均补助由100元提高到130元,“B类”对象月人均补助由65元提高到95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从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由2104元/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
四、高龄老人补贴
从年10月1日起,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补贴;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
五、具体要求
(一)严格审核保障对象资格,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县区要根据全市低保标准和困难群众家庭收入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低保对象审核工作。要以控制保障人数为重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控面提标任务全面完成。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大低保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力度,提高县(区)、乡(镇、街办)入户核查率,完善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大力推行低保对象诚信承诺制和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相联动的“低保渐退”制,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强自立。要建立低保听证评议制度,所有低保申请对象必须通过所在社区(村委会)低保工作评议团或听证小组评议后报批。要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宝市民发〔〕18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排查核实工作,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严格按标施保。要按照《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有关规定,由县区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建立高龄老人信息统计和动态管理制度,逐人建立基本信息台帐,确保不漏一人、不多一人。
(二)落实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五保金和高龄老人补贴。县区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足额列支城乡低保资金,市、县两级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可用财力的2%、1%列支城市低保资金,市、县两级均按上年度可用财力的1%列支农村低保资金。要多方筹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农村五保供养金按时足额发放。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0%,市、县(区)财政各负担40%。高龄老人补贴所需资金可以从本级分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调剂一部分,也可以从慈善捐款等资金中安排解决。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高龄老人补贴资金发放,由老龄部门提供名册,财政部门办理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完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是县区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落实这项惠民政策。县区民政、老龄、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标准核定及资金拨付工作进度,确保提标工作及时落实到位;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制度的规范运行。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新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完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