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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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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意见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做好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依据《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市本级和金渭两区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1.%-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第五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由地税部门代收;市级财政拨款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代收,县区财政拨款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县区财政局代收;市区中、省属驻宝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的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服机构收缴;垂直管理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

第六条每年月1日前,在市地税局直属征收税务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税分局、车辆税收管理分局纳税的单位和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县区地税部门纳税的单位和县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市和县区地税、财政部门分别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纳税人单位名单、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名单和相关情况。

每年月1日前,各单位到指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认定,未进行年审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缴纳保障金数额,由地税和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收缴。各单位年审时须持上一年度干部职工编制统计年报表或统计年报102表,劳动部门鉴证章的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残疾职工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清单和法人代表签章的《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财政拨款单位除上述资料外同时须持单位编制本办理年审手续。未办理残疾职工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月20日前,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和数额,并向各单位发出缴款通知。应缴纳保障金的各单位必须在当年7月至9月底到主管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省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第八条对因特殊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在每年1月底前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批准后,予以减缓。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向地税和财政部门办理减缓手续。

第九条除经批准予以减缓的单位外,对其他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地税和财政部门通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每年10月1日起,按日收取‰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后,将缴款通知送达该单位,并抄送地税和财政部门,与保障金一并收缴。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对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通知地方税务部门收缴。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地税部门代收的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律就地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划解省国库省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资金科目。由地税、财政部门填写保障金收缴进度年报表,并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逐级上报,于当年12月0日前,以县、区为单位,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残疾人联合会对全市年度保障金列入基金支出预算,市财政局按照现行的财税管理体制,将省财政下拨保障金及时向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拨付。

第十三条市和县区地方税务部门将保障金纳入税务稽查范围,并会同财政、残疾人联合会、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金收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各用人单位要如实向保障金收缴机关提供资料、报表等材料,各收缴单位应认真做好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违规操作等行为,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保障金按基金预算资金进行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编制的年度保障金支出预算拨入残疾人联合会账户,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市和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和特困残疾人补助;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六)与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的其它支出。

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和与残疾人事业无关的其它任何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