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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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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部门集中采购范围

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属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依据《年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医疗器械药品、公安消防设备、印刷照排设备、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性质的设备采购。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建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并向市财政局备案。部门内部招标机构的组成人员应有各方代表参加。包括业务人员、专家内部纪检监察机构人员。

第三条部门集中采购程序

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编制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计划,并落实项目资金。采购项目实施前应向市财政局报送采购项目计划申请,经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基本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方式,仍按原渠道进行,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医疗器械、药品、公安消防设备、印刷照排设备项目,部门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由部门自行组织内部招标机构进行,货物类在20万元以上。工程类在3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在此金额以下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方式确定后,采购程序应遵循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

采购活动结束后,须向市财政局报送验收证明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后,市会计核算中心或单位方可结算。违反此项程序,市财政部门将停拨经费,市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帐,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采购信息

部门采购信息应当公开,在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网址或省政府采购信息网址或《日报》上向社会。

第五条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对部门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对参与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有关人员实施监察。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六条法律责任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中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自供应商恶意窜通的;

2.在采购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开标前泄露标的;

4.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七条附则

l.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每季度应向市财政局报送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2.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修订,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