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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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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管理工作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创业、工作、服务,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率先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基本原则:

(一)按需引进。围绕我县经济和社会重点领域的发展需要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一批国际、国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讲求实效。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各类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不同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特别优秀和急需的可“因人设岗”、“一人一策”。

(四)统筹兼顾。坚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引进人才,既重视引进人才的服务工作,也重视做好现有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

第二章引才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人才,参照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必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高级专家;

(三)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国(境)外具有博士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七)国家“211”院校毕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教育、卫生及其他专业毕业生;

(八)高级技工及企事业单位急需的其他各类紧缺人才;

(九)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持有省级以上科技成果且自愿来眉创办、合办、领办企业的实用人才。

第三章引进方式和工作平台

第五条引进人才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正式调入的形式引进各类人才;

(二)通过兼职、咨询、讲学、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引进各类人才。

(三)通过为高职中聘请具有博士以上学历的外教,为农业专家大院聘请国外农技专家等形式引进优秀人才。

第六条引进的人才为其提供相应工作平台,包括在大中型企业设立研究生工作站,在相关单位建立工业、旅游、农林水生态、科教文卫专家咨询团等。

第四章待遇和奖励

第七条所有引进的人才都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规范性合同,经年度考核合格且完成合同规定任务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外,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两院院士和国内知名专家在工作期间,由县财政另行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的生活津贴,连续补贴五年;用人单位提供一定活动经费,配备工作助手并安排工作用车;住建部门免费提供公租房一套,连续八年考核合格的由县财政给予30万元的安家住房补助;其配偶、子女需要在眉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会同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安排在县内全额事业单位工作;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县范围内优先择校,由县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二)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以及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县财政另行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生活津贴,连续补贴五年;由县住建部门免费提供公租房一套,连续八年考核合格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的安家住房补助;其家属和子女的就业、就学问题由用人单位商组织、人社部门帮助解决。

(三)引进的国外人才按对应条款享受相应待遇。

(四)引进的第四条第(六)至(九)款人才,分别由县财政给予每人1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生活津贴。由住建部门免费提供公租房一套,连续八年考核合格的由县财政给予8万元安家住房补助;其家属和子女的就业、就学问题由用人单位商组织、人社部门帮助解决。

第八条引进人才来后仍从事原专业工作的,在原工作单位享受的学术性津贴由用人单位继续发放。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制,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可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引进的人才可以技术、项目、专利入股,并以其劳动、技术、资本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和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的临时聘用人才,其生活津贴的发放以在实际工作天数为准,按照上述对应条款的标准进行计算,并由县财政予以发放。

第九条建立进出顺畅的引才机制。鼓励县内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除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男年龄55岁及以上,女年龄50岁及以上可申请自愿提前退休或离岗。引进的211院校学士学位及以上人员,在眉工作八年以后,愿留欢迎,愿走欢送,并提供全部规范资料和手续。

第十条奖励。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奖活动,凡引进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含临时聘用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参照下述标准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引领行业发展,创出全国乃至世界知名品牌(含名企、名校、名业等),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企业纳税与三年前相比年均新增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二)掌握行业核心技术,产业水平大幅提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企业纳税与三年前相比年均新增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三)为企业解决3项以上重大技术问题,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产能、效益有一定提高,企业纳税与三年前相比年均新增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四)为企业解决1-2个重大技术问题,获市级科技进步奖,企业产能、效益提高,企业纳税与三年前相比年均新增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县内各类人才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也予以奖励。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组织领导。引进人才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工信局、文物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体育局、卫生局、科技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县人才交流中心按市场化运作并抓好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资金保障。设立人才资源引进资金专户,县财政每年安排专款,用于人才引进工作的日常开支,引进人才的生活津贴、安家建房补助、科研经费、企业的一次性引智资金、专家咨询团的生活补贴、人才奖励等。

第十三条日常服务。在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人才引进服务窗口,负责人才引进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