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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对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的管理,保证扶贫贴息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120号)和《市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宝市扶办发〔〕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到户贴息资金),是指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用于我县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利息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申请的到户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农户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等生产性项目。结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扶持农户发展菜、药、果、畜等项目。
第五条到户贴息贷款扶持对象为县扶贫办建档立卡在册的贫困农户。对非在册农户,凡因灾因病返贫,急需恢复生产的经逐级审核批准后,亦可确定为发放对象。实施移民搬迁的贫困户确实存在资金困难的,也可适当扶持。除此之外,其它贷款一律不能列入小额到户贴息贷款范围。
第六条到户贴息贷款利率、贴息标准及期限。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即:县信用联社和县邮政局,以下简称承贷机构)按照贷款利率政策规定确定到户贴息贷款利息,县财政在贴息期内按年息5%的标准给予贴息。
贷款期限由承贷机构根据生产经营周期自主确定,财政贴息期为1年(贷款期不足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第三章到户贴息贷款的申请及发放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由贫困农户根据其发展项目、规模等情况提出贷款申请,以行政村为单位形成《申请贷款户花名册》,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扶贫办审核,县扶贫办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贷款户花名册》交承贷机构办理。
第八条各承贷机构根据县扶贫办提供的《申请贷款户花名册》,参照农户历年贷款余额、清息还款记录、信用等级、项目选择、生产规模等情况,自主确定贷款户、贷款数额和贷款期限,负责贷款回收。
第九条贫困户贷款每户本金不超过000元,贷款所需资金由各承贷机构自行筹集。
第十条承贷机构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按规定要求贷款户提供必要的资料,借据上直接填注贷款户应承担部分的利息。
第十一条承贷机构在发放贷款期间要定期向县扶贫办和财政局报送贷款发放进度,贷款发放集中期按旬报送,一般发放期按月报送。
第十二条贴息期满未能归还的贷款,转入一般性贷款,利率按一般性贷款利率执行,一般性贷款利息全部由贷款户自行承担。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每年月31日前,承贷机构以乡镇、村为单位汇总编制《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花名册》,经乡、村两级审核盖章后一式二份分别报县扶贫办和财政局,作为贴息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对贷款情况审查后,与承贷机构组织联合抽查组,按照承贷机构编制的《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花名册》对贷款发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贷款数额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乡镇数不低于三分之一,村数、贷款户数不低于%。按照三方抽查结果核算确定贴息总额。
第十五条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后,按照《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花名册》,将到户贴息资金拨付各承贷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到户贴息资金存入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利息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