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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原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电力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或初次进岐的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指定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
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是指由县人社局会同信访局确定的,在最近三年内有拖欠其所使用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县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信访、公安、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预存
(二)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5%预存;
(三)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3%预存
(四)工程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预存(五)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程量预存,但最低不低于应预存保证金的30%。
第七条保证金的预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到县人社局办理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手续。经县人社局审核后发给《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
(二)施工企业持《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
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社局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
(三)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预存凭证到县人社部门领取《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时,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施工企业,须提供由县人社局出具的《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当督促其按规定预存,不预存的,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否则,由县监察局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施工企业作为用人主体,应依法承担用工责任,在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时,不得以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农民工工资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人社局调查属实,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或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
(二)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
第十条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资时,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支取该项目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预存单位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签字领取。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工企业应按县人社局出具的《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保证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申请。工程已交付,施工企业持能够证明已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相关资料,填报《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申请表》,向县人社局申请支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县人社局在接到施工企业保证金支取申请后,督促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交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三)保证金支取。公示结束后,经查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县人社局应当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通知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支取给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保证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由县财政、监察和审计进行监督。
施工企业预存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本施工企业承建项目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县人社局应当按相关规定选择商业银行存储保证金,为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建立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支取等工作。施工企业出现影响较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欠薪认定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管理,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公司各方当事人在合作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及各方当事人与农民工因工资结算发生的争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县人社局应当建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完善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
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免予预存。对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酌情提高保证金预存比例。
(一)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减。
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至交(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
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90%预存保证金,并按10%逐年递减;连续三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不再预存保证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原预存单位应提出书面核准申请,人社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二)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增。
对在首个保证期限内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150%预存保证金,并按50%逐年递增。
对已被准予调减保证金预存标准或不再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第七条规定的标准预存或第十条规定的标准补缴。
第十六条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领域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县住建局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体育局等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因工程款拖欠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公安局要妥善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县人社局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督促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预存保证金擅自开工或者动用保证金后未及时补缴保证金的
(二)为套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三)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第十八条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等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核发《施工许可证》,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县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支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