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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新科技推广机制和人才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我县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对科技特派员实施有效管理,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科技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县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按科技特派员选派程序选派聘,深入农村转化科技成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建立农村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进行农业技术服务,带动农民增收的各类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及事业法人单位。各类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自然人称为科技特派员,企业及事业单位法人称为法人科技特派员。
二、选派原则、对象和程序
第三条坚持从实际出发选派科技特派员,注重派得出、留得住、干得好、效果优。选派科技特派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具备技术服务能力。科技特派员一般应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具有助理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实用技术专长,具有创办技术示范、组织技术培训能力。
2.符合生产实际需求。要加强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的针对性,突出与经济建设的热点、难点相结合,特派员的特长与经济建设的需要相结合,推进农村科技进步与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开发应用新成果与推广普及相结合。
3.坚持长远发展要求。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制度,要依靠行政推动和市场引导,努力创造双向自愿的环境条件,通过政策鼓励、机制吸引的办法来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深入持续发展。
4.突出科技特派效果。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点是推广科技成果、开展科技服务,特派效果至关重要,要加强能力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加强考核指导。
第四条选派对象
1.本县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单位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行政人员。
2.乡镇各站所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乡土人才。
3.聘请来我县担任科技特派员的大中专学校、科研院所及农业、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从事以下两种形式科技服务的科技人员纳入科技特派员管理。
1.针对优势特色产业、新建示范基地、科技产业园等需求,带领农民创业、领办、协办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实体或合作组织,培育和壮大一批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科技人员。
2.农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为实施项目所聘用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选派程序
1.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优势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园、示范基地和项目实施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提出供需方案;
2.组织供需双方见面洽谈;
3.签订协议书;
4.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颁发科技特派员聘书。
三、工作内容及工作制度
第七条科技特派员主要工作内容
1.深入调查,从长远着手,帮助入驻地制定和落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的规划。
2.因地制宜,研究开发一批适合当地发展的科技项目,引进和推广适合当地种养业的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建立现代化农业示范基地,培育特色产业。
3.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业技术和信息服务。通过项目合作与开发,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租赁经营、技术承包和技术中介等多种形式,帮助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经济利益共同体,组织农产品流通,提高服务效率。鼓励科技特派员出资创办领办公司、园区基地,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对周边农民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4.开展科普宣传和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充分利用办班示范,开辟科技专栏,编发资料等有效形式,帮助农民提高科技文化素质和致富本领,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的乡土实用科技带头人。
5.定期反馈当地农村工作信息,反映当地农村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提出发展当地经济的建议和措施。
第八条科技特派员每期下乡进点服务期限暂定为2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执行进展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科技特派员在派驻工作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工作任务的,由特派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入驻点同意后,报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离开。
第九条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农时季节、实施项目需要和当地实际,灵活掌握在乡镇的服务时间,但每月驻在项目单位工作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0天。特派员所在服务单位或示范基地要为特派员提供食宿和工作方便,支持特派员的工作,保证科技特派员有工作、学习、生活必须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每季度要召开一次科技特派员例会,掌握工作进度,交流特派员工作、学习、思想情况和先进工作管理经验。解决存在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召开会议交流进行评比。
第十一条科技特派员要认真填写《科技特派员工作日记》,每季度须向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和派出单位书面汇报本人的工作、学习、思想情况及所在服务单位项目进展等情况,半年写出小结,年终写出总结。
四、待遇
第十二条科技特派员在派驻期间,享受省人事厅、省科技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鼓励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优惠政策的通知》(陕人发[2006]185号)所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十三条科技特派员帮助入驻地及企事业单位申报的扶贫开发、科技开发、农业产业开发等项目,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优先予以支持。科技特派员通过资金入股、技术参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取得的收入为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自愿聘请科技特派员。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民营企业引进科技人员创造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特聘科技人员给予奖励。科技特派员在企业工作期间,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科技特派员档案管理制度。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统一建立特派员工作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电子档与文书档并用。档案内容包括科技特派员个人简明资料、特派服务的工作内容、阶段性工作实绩、考核考评意见、创新的成果和突出贡献与经验等内容。
第十六条建立检查督促制度。在科技特派员驻点工作期间,由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和派出单位共同做好跟踪管理,对特派员驻点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建立考核鉴定制度。由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会同派出单位对科技特派员进行半年工作考评和年终考核鉴定。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时,派驻地必须写出鉴定意见,重点对特派员一年的工作成效和工作纪律进行评价。考核和鉴定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晋升职称、晋级、评优以及提拔使用和县委、政府对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成绩突出、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由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报请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县级以上科技拔尖人才要优先从成绩突出的优秀科技特派员中选拔,在推进有关项目建设中取得明显成效、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的由县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在提拔使用、晋升职称上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六、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