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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干部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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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干部管理工作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村级干部规范化管理,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村级用人机制,保证党在农村基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村级干部,主要指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镇辖区15个村。

第二章教育培训

第一条教育培训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做好村级干部培训工作。

第二条教育培训内容。根据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把政治理论培训与技能培训结合起来,把执政能力建设与依法办事结合起来,强化党在农村基层的各项政策法规、村级干部工作方式方法、农业科技知识、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一条年度目标责任制。

(一)年度目标确定。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本村实际,提出年度目标。年度目标在每年年初提出。年度目标经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党委、政府批准。

(二)年度目标分解。年度目标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后,村“两委”应当分解各自目标,并分别确定个人工作目标。

(三)年度目标责任落实。村党组织负责与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签订目标责任书。村“两委会”按照责任要求,抓好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的落实。

(四)年度目标考核。村党组织负责制定考核的方法、标准,定期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目标和分解后的季度、月度目标,及日常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检查结果与争先创优、民主评议村“两委”干部相结合。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布,表彰先进,教育落后,处理不合格者。

第二条干部述职与民主评议制度。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每半年分别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村党支部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每年分别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述职一次。

第三条村干部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坚持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情况;引导和带领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情况;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加强团结,实行集体领导情况;艰苦奋斗,廉洁自律情况。

(二)考核方法。村干部考核一般在年底进行,并结合村级换届对村干部进行届末考核。在综合岗位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结果的基础上,由镇评定村干部的工作。

第四条村干部诫勉制度。

(一)诫勉条件。村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为期三个月的诫勉:1、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有关政策不力,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2、对本职工作态度消极,任务完成较差的。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属于本人分管、能够解决而久拖不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4、在班子中闹不团结,影响村中工作正常开展的。5、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或作风简单粗暴,造成恶劣影响,或以权谋私的。

(二)诫勉程序。诫勉对象由镇纪委根据调查结果,按照诫勉条件规定,集体研究决定。诫勉对象确定后,镇纪委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并向诫勉对象和所在村党组织送达诫勉通知书。村党组织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当在村“两委”会议上予以通报,诫勉对象应当在5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镇纪委。

(三)诫勉处理意见。诫勉期满后,镇纪委对诫勉对象进行考察。经考察,问题已经改正的,解除诫勉。问题未改正的,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责令辞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劝其辞职。受诫勉的干部,诫勉期间扣发30%工资,年内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处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干部请销假制度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有事离村必须向镇主要领导请假,村两委会其他班子成员请假必须向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请假,并及时销假。同时,镇上召开大型会议时,村干部必须按时参加,实在有事的,必须向镇领导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旷会一次罚款3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由中共镇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