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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划区农村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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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划区农村管理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城市规划区农村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两河一区”的开发建设,更好地维护和实现规划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基础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审批程序,切实加强个人自建住房管理

1、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新建、扩建住房。房屋确属危旧破漏、影响居住安全的,由危房鉴定部门出具危房鉴定报告,并附有实景照片及有关说明,由各镇办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批准后严格按照有关批复进行修缮,不得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层数或改变房屋结构。

2、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统一审批。个人自建住房必须由建房个人向所在镇办提出申请,由区建设局会同镇办城建部门现场勘察,进出初步意见,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查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对于因修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部分群众住宅、新住宅区尚未实施确需另划庄基临时过渡的,须经所在镇办审核,区城建部门定点并确定过渡房建筑面积,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同意。规划区内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部门均不得越权审批个人建房或办理“一书两证”。

3、旧宅基地上已有的房产、地面附着物登记管理由区城建局牵头,各镇办城建部门负责实施,印发统一制式的登记表,逐村逐户登记填写,并由户主、四邻签字,村组初审,经镇办城建部门审核后报区建设局。房产、地面附着物若有变更,必须按以上程序重新登记、审核并上报。

4、“湖”工程拆迁安置已丈量的村组按照原有丈量结果严格管理,不再重新丈量登记。

5、城市规划区内各镇办要积极协助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好规划区内个人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区城建监察队要安排执法人员,参与和指导各镇办按规定执法程序进行检查、监督,严厉打击突击建房等违法行为。

二、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深化宅基用地调查管理

6、由区国土资源局统一安排,各镇办具体实施,成立若干个调查组,对宅基用地面积进行丈量登记,并在各镇办、区国土资源局备案。各镇办要协调好村组干部及群众等各方关系,妥善处理并调解宅基地权属纠纷,严禁规划区内群众私占耕地建房现象发生。

7、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宅基用地。对原有宅基用地进行调查、登记和最后确权发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法定程序实施。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督查指导工作,各镇办具体实施。各村组在登记结束后,必须将登记结果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并根据群众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区国土资源局颁发《集体宅基用地使用证》。

8、规划区内村组对原有宅基用地进行调整,必须经所在镇办审核,并报请区国土地资源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9、企业、学校、道路等其它非农用地由调查组在每个村宅基地登记结束后,另行登记。严格按照有关文件依据确定分类和等级,规范登记并备案。严禁因登记而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

三、严格控管措施,加强耕地调查管理

10、耕地调查管理工作由区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统一安排实施。在具体操作中,必须严格依据村组底册及农业、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资料,对现场堪察结果逐一对照审核,注明农户的人口数量、结构以及耕地、菜地、果林、温室大棚、苗圃面积等项目并统一登记备案。

11、规划区内新建温室大棚、果林、苗圃等,由各村组报所在镇办批准,区农林局备案后方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