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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环保、公安、民政、安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发展计划局、交通局、财政局、水利局、农林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环保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区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二)协调较大环境事件、一般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及各镇办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三)做好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信息。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负责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三)了解、协调、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
(四)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
二、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其中黄色以上分别由市以上人民政府。
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本预案程序立即启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蓝色预警公告。
(三)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四)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联系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六)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一)应急响应
1、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组长或副组长报告,必要时成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2、根据组长或副组长的指令,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及相关镇办做好赶赴现场的准备,同时出发赶赴事故现场。
3、对属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上报,请求上级应急救援。
4、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镇办要及时、主动地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区应急领导小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二)现场应急处置
1、现场应急处置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1)控制污染源,尽快停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到最小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2、派出的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现场救援小组和事件责任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件发生和危害情况,开展现场监测,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进一步的评估。
3、对于可能给周围环境或流域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通知周围相关单位和群众、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害。若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各镇办要负责做好群众的撤离、暂避场所等相关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由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调用。
5、对放射性物质扩散、排放污染物毒性剧烈、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提出意见,请求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及其他专业队伍给予增援。
(三)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1、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抓紧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和保护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介入并参与调查取证工作。
2、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告一段落后,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将调查取证情况提供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对于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由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2、由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中止后,应急指挥部应很据区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三)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突发环境事件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总结报告,并在应急终止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
3、应急过程评价。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评价。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突发环境事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五、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及信息
(一)信息报告方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机关部门、镇办要在第一时间将事件的有关信息报送至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0.5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对个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协商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信息
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认定以及发生的原因、危害、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或授权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见附表2),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于一般性事件,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先简要基本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采访的新闻单位和信息采访人员,应当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的大局,服从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