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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称、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和生物灾害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二、报道原则
2、导向正确,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有利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我区形象,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3、以人为本,满足信息需求。尊重人民群众知情权,满足人们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真相和处置情况的需求,通达社情民意,反映人民心声,增强群众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4、及时主动,积极引导舆论。用好话语权,掌握主导权,由授权的新闻单位第一时间进入现场采访,第一时间权威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道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及处置进程,把社会舆论引导到健康、理性的轨道上来。
5、公开透明,做到开放有序。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外,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信息,开放有序地组织采访,切实做好媒体服务引导工作。
6、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各镇办各部门要把应急信息和新闻报道工作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报道工作同步安排、同步推进,积极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
7、规范管理,依法开展报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委宣传部《关于做好突发事件报道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依法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新闻报道,做到科学、依法、有效管理,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组织协调
8、分级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分级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由中央和省、市委宣传部牵头组建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区委宣传部在中央和省、市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协调区内新闻报道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由省、市委宣传部牵头组建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区委宣传部在省、市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协调区内新闻报道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下,区上视情况组建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或宣传组,在区委和区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9、工作职责。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负责传达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协调会,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报道要求;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和关注热点,及时调整报道内容;协调相关镇办和部门为媒体提供信息情况;收集上报舆情,提供决策参考。
10、例会制度。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和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宣传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汇总报道情况,分析研判舆情,安排部署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11、值班制度。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或宣传组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专门负责人、联络人及联络方式,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四、媒体服务引导
12、设立服务机构。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视情况设立应急新闻中心,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和相关部门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开放与有序并重、服务与管理并举的原则,统筹做好区内外、市内外、省内外、境内外媒体服务引导工作。区委宣传部组织设立区级层面的应急新闻中心,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专职人员,从事新闻管理、新闻、记者接待等工作,向境内外媒体提供专业化服务。
13、明确服务职能。应急新闻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举行新闻会、吹风会;为区内外、市内外、省内外、境内外记者办理采访证件、组织媒体采访活动、设计采访线路、联系采访对象;提供采访线索、背景资料、动态信息、安全提示,以及公共信号、发稿设备等采访报道条件。
五、新闻
14、职责。负责事件处置的镇办和部门是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信息,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
15、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针对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谣言、传言,要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16、方式。新闻方式主要有:举行新闻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等。
17、新闻会。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国务院新闻办、省政府和市政府分别组织新闻会;对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新闻办和市政府组织新闻会;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组织新闻会,并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成立应急新闻中心的,由应急新闻中心统筹协调新闻工作。
六、现场采访管理
18、现场采访准入。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允许境内外记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现场采访。无论发生何种突发公共事件,相关镇办和部门都应立即通知区委宣传部,并允许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和日报、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日报、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记者第一时间进入现场采访。
19、现场采访管理职责。按照调控总量、持证采访、提供便利、依法管理的要求,明确现场采访管理职责。境内外记者由区委宣传部会同事发地相关部门负责管理。成立应急新闻中心的,由应急新闻中心统筹协调现场采访管理工作。
20、境内记者现场采访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宣传部门和主管部门对采访报道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进行管理。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报道需要,区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可适度调控赴现场采访的境内记者数量,必要时核发现场采访证件,未持证件者不得进入现场采访。
21、境外记者现场采访管理。境外常驻记者、持记者签证入境的临时记者申请现场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采访证件,使其在允许范围内有序采访。对于进入非开放地区采访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相符活动的,要依法妥善处理。
七、应急报道
22、应急组织。区委宣传部建立快速有序的应急报道机制,制定应急报道预案,组织设立应急报道值班中心,应急报道值班中心要固定办公地点、值班人员和联络方式,统筹新闻报道沟通联络工作。
23、应急报道。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准确通报突发公共事件动态信息和处置进展情况。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授权新华社连续播发动态信息,对于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授权新华社分社和省、市级主要媒体连续播发动态消息,区委宣传部根据需要及时予以宣传报道。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开报道的事件,新闻单位要通过内参反映。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可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宣传报道。
24、网络宣传引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网络宣传引导工作由国务院新闻办负责,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网络宣传引导工作由省、市网络宣传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正面权威消息,积极引导网络舆论。区信息办依托政府网站要及时报道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网上正面舆论。
25、网上信息和手机短信内容管理。区委宣传部、区信息办、公安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上信息和手机短信内容管理工作。对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散布谣言和虚假消息、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封堵和删除。
八、应急保障
26、应急指挥保障。区委宣传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保障能力,与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保证能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组织协调宣传报道,保证全面掌握宣传报道动态。
27、应急后勤保障。区委宣传部会同事发地相关部门要及时为前方采访报道人员提供食品、药品等必要的生活物资,保证在特殊环境下顺利开展工作。要为现场采访记者配备基本安全防护设备,保证记者安全。
九、舆情研判
28、舆情机制。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舆情信息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区委宣传部要定期进行舆情报送汇总和分析研判。
29、舆情收集。各镇办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舆情信息收集报送。要密切跟踪互联网舆情动态,及时反馈情况、评估影响、制定对策。要密切关注境外涉秦舆情,及时收集境外、省外市外媒体对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为信息和舆论引导提供依据。
30、舆情研判。区委宣传部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舆情信息汇总分析,编写舆情信息专报,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各镇办各部门要加强舆情研判,提出对策建议,积极主动引导舆论。
十、工作要求
31、组织领导。各镇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深刻认识做好有关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对于妥善处置事件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水平。
32、责任追究。各镇办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突发公共事件权威信息,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严重影响事件处置、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3、报道纪律。来我区采访的各新闻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应急采访活动不得妨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稿件要报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审定。对违反规定刊播虚假新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