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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建设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整体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省爱国卫生条例》和《省卫生城市检查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是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卫生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开展群众国卫生运动的基本形式和有效方法,也是衡量基层单位两个文明建设成就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三条凡是区辖区以内的机关、团体、厂矿、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以及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军单位,均应参加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
第四条在各级政府和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第五条组织机构健全。单位设立爱卫工作领导小组,单位领导担任主任或组长。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领导重视。从行业的特点出发,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行业管理目标,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检查、有评比、有奖罚。规章制度完备,有长远的规划和短期计划,卫生责任明确,并在实施中收到明显的效果。
第七条各项卫生制度健全。门前“三包”制度落实;门内实行划片包干卫生责任制,坚持每日扫除,周末大扫除等卫生制度。
第八条尊重驻地镇办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按照统一布置和要求,做好本单位和社会性卫生工作。坚持突击与经常相结合,以经常为主;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办好公益性卫生事业,努力使卫生条件的改善和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生产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除“四害”工作落实。“四害”孳生地管理和控制措施落实,定期开展环境消杀工作,“四害”密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条院落整洁,道路平坦硬化,上下水道通畅,无积水,无杂物,各种车辆定点定位,用具用料堆放整齐。见隙插绿,合理绿化,垃圾台(站)、果皮箱、痰盂等卫生基本设施齐全,经常保持清洁。
第十一条室内、室外环境清洁有序,无裸露垃圾,无污水满溢,无乱堆乱放,无乱搭乱建。门厅、过道、走廊、楼梯等场地整洁。无乱丢、乱扔、乱停、乱放,地面干净无痰迹。顶棚、墙面、门窗以及吊灯等悬挂物无破损、无积尘、无蛛网。
第十二条厕所有人管理。厕所及时冲洗,池内无便、无垢,厕内无蝇、无臭,洗手池(盆)清洁、通畅,墙壁整洁,基本无蝇、蛆,定期消毒。
第十三条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搞好食堂卫生。做到“三防”设施齐全,经常保持餐厅、操作间、库房整洁,各种用具干净,放置有序。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各项卫生设施齐全,炊管人员持健康证上岗,个人卫生好。
第十四条重视健康教育工作。有主管领导和专干,有计划、有安排、有资料、有考评。定期向职工(学生、居民)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强化大卫生观念,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新风尚。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控烟措施落实,会议室有禁烟标志。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要达到70%以上。
第十五条申报省级卫生示范单位必须是已获得省级卫生先进单位二年以上的单位。
第十六条申报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村),必须是已获得市区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村)二年以上的单位(镇村)。
第十七条凡被推荐代表我区参加全国卫生检查和省、市级爱国卫生评比竞赛的单位,在各类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审评中可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类别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示范单位、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卫生村;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卫生村;区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示范社区、卫生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个人。
第四章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由区爱卫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复查,合格者进行网上公示,最后根据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区级先进单位的申报由各单位向所在镇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办检查合格后,由各镇办统一上报区爱卫会,申报省、市级先进单位的由区爱卫会审查,根据标准进行初验,合格后向省、市爱卫会进行逐级申报。
第二十一条区级卫生先进个人由各单位向所在镇办推荐,经所在镇办审核后报区爱卫会;由区爱卫会对所推荐的先进个人进行全面审核,通过后批准。
第五章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命名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区爱卫会每年底前,组织人员按照《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卫生示范社区)检查验收打分表》和《区卫生镇和卫生村检查验收打分》(见附表),对本年度内所申报的所有先进单位进行检查验收。95分以上(含95分)为卫生示范单位;95分以下,90分以上(含90分)为卫生先进单位;90分以下,70分(含70分)以上为卫生合格单位;70分以下为卫生不合格单位。
第二十三条在一般情况下,区爱卫会每年召开一次命名表彰大会。
第二十四条坚持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搞“终身制”;坚持认真考核,不搞走过场。
第六章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管理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对已经命名的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每年要进行自查,区爱卫会每年要组织一次普查或抽查,并将结果记录归案。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由市爱卫会每五年进行重新复核验收。区级卫生先进单位由区爱卫会每四年进行复核验收。复核合格的保留其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命名的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如发现卫生水平下降,脏、乱、差现象回升,应责令其限期改进。在限期内仍不能达标者可分别给予警告、降级、新闻曝光、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过努力确已改进,经考评合格,可重新授予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第二十七条各类卫生先进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资料要收集完整,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奖励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助的原则。凡获得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由省、市爱卫会颁发奖牌,区上将通过新闻媒介或网络媒体通报,同时本单位可参照文明单位奖励办法,给予职工一次性月工资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区级卫生先进单位的奖励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对职工予以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镇办和各系统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