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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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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意见

第一章项目目标

第一条通过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和中省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农村孕产妇医疗保障机制,实现全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享受到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二条通过项目实施,到2012年底,全区以镇办为单位达到以下标准:

1、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5%;

2、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8%;

3、产前五次检查覆盖率≥90%。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条补助对象:有区户籍、农业户口并在取得助产服务许可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以下简称“农村孕产妇”)。

第四条补助对象确认:农村妇女孕情由乡村医生负责摸底并上报镇办卫生院。镇办卫生院妇幼专干审核后,负责填写、汇总《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卡》(以下简称《免费分娩卡》),并报区项目经办中心。区项目经办中心进行复核、登记、盖章后,再由镇办卫生院领回,将《免费分娩卡》和孕产妇系统保健手册一同发至孕妇手中。《免费分娩卡》应包含孕妇基本信息、照片、免费服务项目、使用说明、产前检查记录、审核发证部门盖章等内容。分娩卡的发放实行全区统一编号登记发放,严格管理

第五条补助对象权利和义务:

补助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项目规定范围内的产科医疗保健服务;

2、监督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了解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的相关政策规定;

4、对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实施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补助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主动向乡村医生报告孕情,接受管理;

2、遵守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的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服务;

3、遵守定点医疗机构的各项日常管理制度;

4、检举举报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制度实施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第三章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成立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区妇联、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计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定实施方案;

2、协调指导项目开展;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和修订实施方案;

2、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实施;

3、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

4、对本项目经办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指导;

5、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结算和补助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成立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经办中心。该中心在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办理项目具体业务。中心设在区妇幼保健院,其职责是:

1、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进行审核汇总;

2、对免费住院分娩卡进行核发;

3、为农村孕产妇提供咨询服务;

4、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九条成立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由区卫生局主管副局长任组长,抽调市、区两级医疗机构7-10名妇产科技术人员为成员。其职责是:

1、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异常分娩、剖宫产以及严重产科并发症诊断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2、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科技术支持和指导;

3、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定。

第十条成立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监督领导小组,由区监察局局长任组长,成员为区妇联、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卫生局、信访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人。其职责是:

1、负责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2、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3、监督并查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4、对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实施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项目补助原则及标准

第十一条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助原则是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区项目办公室制定《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服务包》(以下简称《免费分娩服务包》),明确免费服务项目,作为本方案的附件。

对符合《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报销规定的,且在《免费分娩服务包》内包含的服务项目费用按照本方案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补助。

第十二条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由以下两部分构成:“新农合”报销、本项目补助。

第十三条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以下标准补助:

1、阴式产实行最高定额免费限价:

镇级医院最高定额免费限价标准为500元,其中合疗定额补助300元,本项目补助200元;二级以上定点医院最高定额免费限价标准为800元,其中合疗定额补助300元,本项目补助500元,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2、剖宫产实行最高定额免费限价:

二级以上助产机构最高定额免费限价标准为2400元。其中合疗定额补助1300元,本项目补助1100元。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3、住院分娩发生产科严重并发症(产科出血、妊高征、心脏病、羊水栓塞)及危重孕产妇抢救的,补助方法及标准是:

(1)其总费用先按“新农合”规定比例报销;

(2)本项目按分娩方式设定最高定额补助标准:

属阴式产的,本项目最高定额补助标准为600元。“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如不超过600元,本项目按实际剩余数额给予补助;如超过600元,本项目按最高定额补助标准600元给予补助。

属剖宫产的,本项目最高定额补助标准为1500元。“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如不超过1500元,本项目按实际剩余数额给予补助;如超过1500元,本项目按最高定额补助标准1500元给予补助。

(3)其余部分由患者自付。

4、如果产妇需要特殊服务,助产机构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签订特需服务知情同意书,超出服务包外的费用全部由患者自行承担,项目不予补助。否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费用一律由助产机构承担,如向产妇收取,一经查实必须全额退还产妇。各助产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产科抗生素使用原则,合理施治,规范服务行为,严禁助产机构诱导和强迫产妇产生特需服务。

第十四条外出务工孕产妇在市以外助产机构住院分娩按以下标准补助。

1、阴式产及剖宫产:

(1)不超过最高定额免费限价标准的,按其费用90%予以补助。

(2)超过最高定额免费限价标准的,在乡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本乡级助产机构定额免费限价标准的90%予以补助;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本区二级以上助产机构最高定额免费限价标准的90%予以补助。

2、住院分娩发生产科并发症及危重孕产妇抢救的,补助方法和标准是:

(1)其总费用先按“新农合”规定比例报销;

(2)本项目按分娩方式设定最高定额补助标准:

属阴式产的,本项目最高定额补助标准为540元。“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如不超过540元,本项目按实际剩余数额给予补助;如超过540元,本项目按最高定额补助标准540元给予补助。

属剖宫产的,本项目最高定额补助标准为1350元。“新农合”报销后,剩余部分如不超过1350元,本项目按实际剩余数额给予补助;如超过1350元,本项目按最高定额补助标准1350元给予补助。

(3)其余部分由患者自付。

第十五条对于支付自付费用困难的特困家庭孕产妇,由本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民政医疗救助资金补助。

第五章住院及结算程序

第十六条孕产妇住院程序:持《免费分娩卡》的孕妇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执行)。接诊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免费分娩服务包》规定项目开展服务。产妇出院时,由医疗机构收回产妇《免费分娩卡》和区孕产妇保健手册,用于相关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产妇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程序:

1、阴式产及剖宫产实行直通车补助方式:正常顺产和剖宫产且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期间不缴纳任何检查和分娩费用,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垫付。未参加新农合的只收取新农合患者自负部分费用,待孕产妇出院后由医疗机构分别同区“新农合”经办中心、项目办结算。

2、发生产科并发症及危重孕产妇抢救的实行住院押金结算方式:如发生产科严重并发症和危重症需抢救者,助产机构以先行抢救为原则,并及时向区项目经办中心报告备案,项目经办中心接到备案报告后及时到助产机构审阅相关资料并予以登记,双方签字确认后医疗机构按照病情收取一定数额押金,出院时由医疗机构同孕产妇结算后,按照病人自付费用予以多退少补。未及时向项目经办中心报告的费用一律由助产机构承担。

3、外出务工孕产妇在市以外助产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孕产妇先垫付再补助的方式:其费用先由本人全部垫付,出院后2月内,由本人将相关资料(住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合疗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产前检查及住院发票原件)交到户口所在地镇办卫生院,镇办卫生院补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卡》连同相关资料到相关机构办理结算手续。交出手续3月内,孕产妇到户口所在地镇办卫生院领取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同相关机构结算程序:

实行按月结算制度,医疗机构在每月26日,按以下程序同相关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1)医疗机构先同区“新农合”经办中心结算“新农合”报销部分,医疗机构同区“新农合”经办中心结算时,应按“新农合”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医疗机构在区项目办结算本项目补助部分;

在向区经办中心报送材料时,应提交由经办人、稽核人、负责人有效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的“项目补助资金登记表”、“项目补助资金汇总表”和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身份证原件、合疗证原件、免费住院分娩卡、区孕产妇保健手册、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及三联单。

第六章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中、省财政统筹安排。项目资金使用原则是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用,项目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条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管用分开,封闭管理。在区财政局设立补助资金专户,在项目办设立支出专户。补助资金支付,由区财政专户划入支出专户,由支出专户分别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其它事项。项目启动、设备配备与管理经费(计算机网络使用费、免费住院分娩卡印制费、宣传材料费、孕产妇系统管理手册印制费、有关会议经费、培训费、督导检查费等)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程序:

1、“新农合”报销部分按“新农合”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2、本项目补助部分由区项目办按月拨付相关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转院的,补助经费拨付至接产单位。

第七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区卫生局按照《母婴保健法》和《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确定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规范产科服务,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广大孕产妇提供全程、安全、优质的助产服务。

第二十五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产科医疗服务操作规程和本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禁私设项目、增设项目变相收取孕产妇费用,严禁诱导患者开展《免费分娩服务包》外的服务项目增加孕产妇负担,严禁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区项目办每月拨付助产机构资金时要预留10%的风险金,年底对剖宫产严重超标者和其他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予以处罚,对各项指标考核合格者予以全额返还。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负责掌握孕期动态基本信息和上报;镇办卫生院负责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日常管理,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及时转送难产、高危孕产妇。各镇办卫生院不得开展难产、高危孕产妇分娩、剖宫产和晚孕引产业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二级以上医院要做好危重孕产妇诊治、抢救工作,提倡自然分娩,减少不必要的剖宫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剖宫产率不得超过住院分娩总数的20%,产科并发症发生比率不得超过住院分娩总数的10%。各级医疗机构要大力宣传自然分娩的好处和剖宫产的优缺点,签订分娩方式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阴式产的好处和剖宫产的优缺点等),让产妇有明确的选择余地。确因产科原因需要剖宫产的产妇必须做到指征明确、告知到位、风险和收益评估资料完全准确,避免人为因素的剖宫产。区妇幼保健院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产科健康教育特别是对于难产预防的健康教育,通过降低剖宫产率降低资金运行风险。

第二十七条区项目经办中心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及项目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产科医护人员培训管理,使其熟知项目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提高各项业务办结效率。

第二十八条实行孕产妇入院分娩报告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孕产妇入院48小时内,产科并发症及危重抢救发生后24小时内,要将相关情况上报本项目经办中心。

第二十九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政策宣传,使这项补助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每一个农村孕产妇都能享受到这一项惠民政策;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拨付及时到位;区合疗经办中心要在合疗补助标准提升后,适时提高对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标准。

第三十条区“新农合”经办中心及本项目经办中心要加强对业务管理和协同,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把本项目经办业务同“新农合”业务结算科室相结合,并实行“新农合”、本项目“一站式”办公,以方便孕产妇办理结算业务,提高费用结算效率。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行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情况公示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项目补助情况,在醒目处公开服务包内容及就医补助流程,并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免费限价分娩的宣传材料等接受社会监督。市以外分娩的在所在乡镇医院和新农合公示一同进行。

第三十二条区项目经办中心设立举报热线,对于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处理,坚决制止各种违规现象发生。

第三十三条区卫生局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服务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指直管单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各医疗助产机构的法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妇产科主任或妇幼工作者是当事人。加强镇村两级妇幼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该享受项目补助因工作疏忽未享受者一经查实,该产妇的所有费用由镇村两级妇幼工作人员全额承担。

第三十四条区项目办要协同区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补助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定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运行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将正常产划为异常产、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私设项目、增设项目、诱导患者开展《免费分娩服务包》以外服务项目,增加孕产妇经济负担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视其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