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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县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保障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首先利用闲置土地、劣质农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兴办规模化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申请项目备案,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取得项目备案证明文件。
四、本村集体、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实行备案制度;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法律规定及本意见要求,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备案和审批,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农用地备案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备案和用地备案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地预审。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备案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选址、拟用地面积进行审查,作出用地预审意见;
(二)项目备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项目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申请项目备案,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对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养殖品种、规模、投资额等进行审核备案,作出项目备案证明文件;
(三)项目用地备案审批。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项目备案证明文件后,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用地备案。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类别、面积、用地范围等进行审核备案,作出项目用地备案证明文件。项目用地涉及建设用地的,按照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与项目用地备案同时办理,同一文件审批。
六、占用基本农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不得同意项目备案和项目用地备案审批。
七、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地建设,不得边报边建。
八、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面积参照附件所列指标确定,申请用地面积明显偏大的,应予核减。
九、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出租、转包合同应明确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类、租用或承包年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十、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使用年限,按土地租用、转包合同约定的年限确定,约定年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另行约定并备案。
十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占用耕地的,由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复耕,并与土地所属村组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十二、已备案规模化畜禽养殖停办或用地年限届满未另行约定并备案的,由负有复耕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复耕,退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