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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市、乡(镇)、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农村卫生工作整体水平,加快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推进“和谐”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卫生室(所)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农卫字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乡村医生中全面推行聘任制、工资制和养老保险制,工资福利原则自愿协商解决,对村级卫生组织的行政、业务、财务和药品及房屋产权实行统一管理,将村卫生所室(所)的经营管理直接纳入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范畴,力求通过完善以“三制五统一”为基本内容的村级卫生管理体制,建立符合要求的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以逐步提高农村医疗卫生发展水平,满足农村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保健需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和强化村卫生室(所)一体化管理,使我农村区域卫生规划更趋科学,卫生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增强乡村卫生组织的优势互补性;使村级卫生组织的设施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不断得到提高,全面推进村级卫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使药品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促进农村医药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保证农民用药安全;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得到健全完善,增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搭建好医疗平台,使农民的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保障,为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科学发展,全面规范村级卫生组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强化区域规划。各乡(镇)、街道办要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卫生设施、技术力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村级卫生机构的布局。总的原则:1、以行政村为单位一村设置一所。2、地处边远山区或人口较多(超过4500人口),具备办医能力和符合办医条件,且群众有要求的行政村,可考虑增设一个村卫生所医疗点,其所有行政、业务统一归卫生所管理。3、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进入一体化管理后原乡村医疗机构一律取消,未进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其原医疗机构执业证取消,其本人乡医资格随之取消。4、新设立村卫生所建设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村卫生所新建业务用房选址及建设用地应与村委会、村党员活动室、村文化活动室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相邻,方便群众。其基本功能是以保护农民健康为目标,以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为主,为农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综合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医疗、预防、保健等任务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各乡(镇)、街道办制定的村卫生所设置方案,须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村卫生所名称统一规范为:乡(镇、街道办)村卫生所。
(二)狠抓配套建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关于村卫生所建设标准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卫生室(所)建设实际,除已通过市级达标验收的卫生室(所),今后规划新建的卫生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卫生室(所)要分设诊疗室、治疗室、观察室、注射室、药房、预防保健室,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中医诊室、功能康复室、健康教育室;要配备急诊电话、必要的急救设施、医疗器械和180种以上的常用药品;要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工作台帐、中西医健康教育专栏等。基于村卫生室(所)属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其业务用房原则上以村委会集体提供为主,或村委会提供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由乡医自行解决或私人提供房屋等多种形式组建,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房屋设备及药品资金等由卫生所自筹解决。卫生所人员配备应以精干、适量和高素质为原则,每个室(所)一般配备3—7人为宜,其中最好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女执业助理医师。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必须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专业证书,并逐步取得《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要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三)实施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所)一体化管理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与村卫生室(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在具体管理上实行“五统一”:
一是统一行政管理。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所)统一设置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考评奖惩,统一监督管理,对工作人员统一聘任、评议、培训、考核和调配使用。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所)相关工作进行一次督查指导。
二是统一业务管理。村卫生室(所)业务上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指导,并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真正做到制度健全、记录齐全,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发票、转诊有记录,医疗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减少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要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和逐级转诊制度;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所、卫生监督所、乡镇卫生院等单位指导下,认真履行公共卫生各项管理职能。村卫生室(所)所需工作人员经乡镇卫生院聘任后,要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考核;村卫生室(所)要抓好各类档案的建立及管理,统一处方笺、门诊登记、传染病登记、消毒登记、健康档案登记、出生人口登记、死亡登记和各种统计报表,各项记录要清楚、详细、完整。
三是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所)要设立财务收支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药品进销明细帐。建立健全各类帐、册、卡、薄,要票据统一、印章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款有单据,收支有明细,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接受各级财务监督检查,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是统一药品管理。村卫生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管理、使用药品,根据《关于印发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府办字〔号)的规定采购药品及耗材,所需药品及卫生耗材由乡镇卫生院代购或者由有资质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储运安全的药品批发企业直接配送,做到票货同行,并建立进、销、存帐制度,按要求存放保管,对药品、卫生耗材每日进行盘点登记。严禁卫生所私自采购,严禁私自提高药品收费标准,堵塞假冒伪劣药品流通渠道,保证药品质量,严格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并认真做好登记,确保农民用药安全。对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是统一产权管理。对今后达标建设的村卫生室,原则上实行由村委会提供用房,国家对村卫生室建设的资金统一下拨村委会用于卫生室建设。对原有政府投入村卫生室(所)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下拨给村卫生室(所)的资金和医疗设备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村卫生室(所)使用的管理体制,要建立建全“三账一卡”的制度,即市卫生局的财务机构设立村卫生室(所)固定总账和一级分类明细账,乡镇卫生院和设备管理部门建立二级分类明细账,村卫生室(所)设立台账或卡片,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设备有效使用,安全完整。
四、完善机制,全面推行聘任制、工资制和养老保险制
(一)实行聘任制。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村卫生室(所)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聘用。具体聘用程序为:由个人申请、群众评议、乡镇卫生院审查、卫生局考试考核批准后,由乡镇卫生院聘任,并颁发聘书。村卫生室(所)所长由乡镇卫生院择优任用。被聘用的工作人员在乡镇辖区内实行统一调配使用,对拒不服从管理的,或出现重大医疗、防保责任事故的,给予解聘或不予续聘处理。年龄超过65岁的乡医原则不予聘任,对村卫生室(所)工作人员,由乡镇卫生院负责进行定期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为工作制度、岗位职责、职业纪律、医德医风及其他有关业务知识。
(二)实行工资制。按照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切实落实好村卫生室(所)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具体形式与标准由各村卫生室(所)自行制定,报卫生院备案。
(三)实行养老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制。要从解决村卫生室(所)人员后顾之忧,稳定村卫生室(所)工作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尽快建立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金可从村卫生室(所)的业务收入、乡村医生的工资中各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统一为乡村医生办理养老保险。各村卫生室要积极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尽量降低医疗事故风险。
五、加强领导,确保村卫生所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村卫生室(所)一体化管理是一项融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于一体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卫生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村卫生室(所)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各乡镇要把实施村卫生室(所)一体化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专人,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市卫生局要及时协调和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集中人力物力,超前工作,积极运作,及时研究、制定、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文件,确保村级卫生服务工作科学、规范;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工作。保险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村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继续加大对非法行医和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文广等部门要加强社会宣传工作,共同形成合力,推进村卫生室(所)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