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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府厅发[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公共政务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优化政务环境,根据《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府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全面深化行政服务中心管理
行政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深化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提供高效便民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办法》作为我省深化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行为的一部重要文件,所确立的原则、制度和工作程序,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明确了方向。贯彻落实好《办法》,是全面深化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必然要求。全区各有关单位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要求上来,把贯彻落实好《办法》作为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一件大事来抓,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二、明确机构,履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职责
(一)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公共政务管理局)为区管委会的派出行政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对进驻或者退出中心的部门(单位)及其行政服务事项提出意见,报区管委会决定;
3.为依法由区管委会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
4.为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等行政服务事项提供代办服务;
5.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
6.对本级部门专业办事大厅及下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7.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提供后勤保障;
8.区管委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三、采取措施,扎实推进集中办理工作
(一)各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等职能的部门(单位),必须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部门单位及其事项附后)。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撤出行政服务中心,如需撤出,应经区管委会批准。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管委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等项目(即行政服务事项),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统一交纳到设立在行政服务中心的银行窗口,直接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管理。
(三)各部门(单位)有2个以上审批职能的,必须设立行政审核审批科,并成建制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办理本部门(单位)的行政服务事项。
(四)未设立行政审核审批科的部门(单位),应当任命一名中层以上干部驻行政服务中心担任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实行一审一核制办理本部门(单位)的行政服务事项。
(五)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台由公共政务管理局进行管理,履行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所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
四、完善制度,提高依法办理水平
(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应当制定一次性告知单,公开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流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人、监督渠道等。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部门(单位)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即时作出书面行政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部门(单位)窗口受理申请,在部门(单位)内部进行运作,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并送达。对不予办理的事项,部门(单位)窗口应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不予办理决定书应加盖本部门(单位)印章并注明不予办理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投诉的权利。
(三)对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具有一定时限要求的行政服务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对限时办结事项,采取填制收件凭证跟踪的办法进行监督。收件凭证内容包括受理事项、受理单位、受理人、受理日期、办结时限等。
(四)实行联合审批制。对规模较大、位置重要、情况复杂、有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实行联合踏勘,具体程序按《乡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暂行办法》(开党办字[2008]22号附件二)执行。对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实行联审联批,具体程序按《乡经济开发区审批项目联审联批暂行办法》(开党办字[2008]22号附件一)执行。对私房建设是否符合规划的审查,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实行联合踏勘。
(五)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并按标准收取费用。收费票据应填写规范,手工票据应加盖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编号印章。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搭车”收费,不得随意减免。如需减免费用,应按程序报管委会批准。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部门(单位)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五、创新举措,提升便民服务质量
(一)实行网上审批。窗口部门(单位)对在网上申报和行政服务中心申报的行政服务事项,应使用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受理、办理。各窗口部门(单位)必须将部门业务内网接入行政服务中心,实现窗口部门(单位)与中心窗口网上互联。
(二)实行预约服务制度。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法定工作日办理的特别紧急的行政服务事项,服务对象可与窗口工作人员事先约定,由窗口工作人员在非法定工作日内提供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预约服务程序按《乡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预约服务制度》(开党办字[2008]22号附件四)执行。
(三)实行绿色通道服务。为对本级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和项目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发放“绿卡”。持有“绿卡”的企业享有特办服务、联办服务、代办服务、跟踪服务。各部门(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搞好绿色通道服务。
(四)部门(单位)应当派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部门(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事前应当告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管理办法,抓好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管理机构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
(五)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部门(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实行双重管理。其窗口服务工作,由公共政务管理局进行管理、监督、考核;其工资福利待遇,由窗口部门(单位)负责,涉及的岗位津贴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定期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情况发放。
(六)行政服务中心应成立行政审批监督科。行政审批监督科由监察局、财政局与公共政务管理局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公共政务管理局。行政审批监督科要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和现场巡查,加强对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情况的检查。同时,通过设立投诉窗口、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窗口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领导,确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实行部门(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公共政务工作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对部门(单位)窗口,分管领导要定期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对因领导原因,造成部门(单位)未按要求将行政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或明进实不进、厅外办理、“两头跑”等现象,经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领导小组报管委会同意后,部门(单位)领导须在公共媒体上向公众做出解释,承诺对本部门(单位)公共政务工作进行整改,并到行政服务中心亲自带班,直到整改到群众满意为止。
(二)将公共政务工作列入管委会对部门(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对公共政务工作实行等级考评。考评由公共政务管理局会同监察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人事、财政等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实施办法按照《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执行。
七、高效问责,提高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按要求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否则,按以下办法追责: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在规定时间内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办事窗口只“挂号”不办事,导致申请人在办事窗口和审批单位之间两头跑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经办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符合受理条件不受理的或者受理后不出具受理通知单的,对经办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联合审批事项的牵头单位比照上述办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