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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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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规范出租行为,根据《水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府办发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公有房产出租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缴交范围。经营性资产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闲置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出租经营性收入、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变价收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以及其它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入。

二、统一缴交时间。各单位年公房出租的收入,必须在年11月30日前缴交到指定账户。

三、统一缴交账户。户名:市水区财政局,开户行:交通银行水支行按单位各自分户账号缴入店面租金代

四、统一审批出租。单位公有房产出租,须经区国资局审批,出租方式采取公开竞租的方式。本租赁周期合同期满后,需继续租赁经营时,必须按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租赁前,经营管理单位应主动会商区国资局,协商解决确定租赁底价,并通过市场竞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五、统一合同格式。合同文本必须使用国资局制定的统一合同格式。签订合同时区国资局必须参与,合同签订后将相关资料报区国资局备案。

六、统一收支管理。房产出租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统一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并按规定比例返还原单位。

七、加强监管力度。监察、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单位经营性收入的监督检查。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经营性资产所属单位有隐瞒、截留、冲抵招待费和未按时将经营性房屋租赁收益足额缴交核算专户的,作违规违纪处理,财政部门将暂缓该单位财政资金拨补,监察部门将对单位进行审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