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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镇规划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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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镇规划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加强小城镇建设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经区政府研究,对集镇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乡镇要依据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用于指导土地划拨、出让和开发建设,保证城镇建设有序进行。根据集镇建设的重点,分片区、分阶段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乡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要依据批准的城乡规划有序进行,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没有编制规划的地段或者不符合法定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二、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在集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和单位建房,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前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员放线,方可开工建设。凡没有取得“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该罚款的坚决罚款,该拆除的坚决拆除,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三、严格规划修改程序。

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交总结报告,说明拟修改和调整的内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规划修编。

四、建立小城镇规划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建设项目,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和规划程序,更不得个人随意更改规划,对任意更改规划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