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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渣选矿企业污染整治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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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渣选矿企业污染整治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切落实市政府《关于关停镇辖区内污染严重的小型洗渣选矿企业的通知》(府字号)文件精神和市人大、市政府分管领导于年8月6日在、视察企业环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身心健康,确保水质长期稳定达标,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水污染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环保优先的方针,认真惯切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沿岸管理的总体部署,大力整治污染企业,规范企业排污行为,确保水质长期稳定在III类水标准。

二、具体要求

1.对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洗渣洗矿企业将永久性关闭,彻底切断电源,拆除设备,严防死灰复然。

2.关停沿吉新路、八百桥江的洗渣选矿企业,相关部门要吊销其相关证照,供电部门不得为其供电。

3.整合洗渣选矿企业。由镇提出选址整合意见,拿出规划设计方案,统一规划到沿工业大道两旁。今后搬迁企业要严格按规划、选址要求和环评、安评要求进行项目设计;需经区政府批准后,按“三同时”要求进行建设,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4.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工作。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安评、环评要求进行整改,做到污水循环利用,杜绝污水外排;拆除简易棚,全面实行钢架厂房升级改造。整改到位并经验收合格后的,重新颁发生产许可证,拒不整改、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关闭。

5.严格审批区域内拌矿企业。特别是公路沿线,严禁露天拌矿、储矿,已批准的要实行全封闭钢架厂房升级改造,采取隔离围护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主要措施

1.坚决整治洗渣洗矿企业,今后镇、镇原则上不再在规划区外兴建新洗渣选矿企业,确实要建的需符合产业规划要求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2.对已列入、年度关停计划的洗渣洗矿企业,镇、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切断电源、拆除设备,严防死灰复然。供电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供电、复电手续。工商、安监等部门收回相关证照,不准年审,根据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收回。

3.邀请市、区人大环资委、市环保局参加区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组,对沿线污染企业进行项目认证评审,确定关闭、限期治理和停产整顿企业。

4.切实加强监管。由区环保局负责对所有企业进行一次排查,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已投产、没有环评已新建以及排污超标的,必须补办环保手续,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完不成环保审批、污染治理任务以及排污不达标的,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行上限处罚。

5.在规定的时间内,关闭企业没有自行拆除厂房机械设备的,责成镇、镇在9月底前关闭到位,依法强制拆除、没收非法设施。10月上旬区政府将组织环保、国土、安监、工商、水利、经贸、公安、电力等部门,对整改企业和关闭企业工作整治情况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6.本着“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镇、镇要严格落实区政府下达的环境综合治理任务书。

7.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流域内有废水产生的企业,通过评审有整改条件的,除办齐相关证照外,必须交纳风险抵押金,石英粉厂、纯洗(选)、拌矿企业每家交纳10万元,采矿及有废水产生的企业交纳20万元。一经发现有直排、偷排、漏排行为的,每次分别处予罚款5万元、3万元、2万元,其罚金直接由银行扣缴,任何企业不得超过2次处罚,否则将予以关闭。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进一步加强以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区里成立了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镇、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和企业身上。镇、镇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分工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抓好落实。

2.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镇、镇和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工作。地方、部门相互之间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交流,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探索加强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既要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力度,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执法。

3.加大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栏等各种宣传工具的作用,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增强企业依法排污的自觉性,促进专项整治活动措施的落实,确保专项整治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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