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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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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意见

为完善我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饶县府发〔〕19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提高效益、优化配置、集约管理、强化监督、责权利相结合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努力搭建融资平台,为加快工业基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国有资产“政府统一所有,财政(国资)部门依法监管,委托县国资经营公司依法经营”的原则。

2、确保原单位既得利益(以年经营收益为准)不变,超出部分按税后收益4:6分成(上缴县财政40%,原单位得60%)。统一经营后,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按原渠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3、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有效使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经营范围

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企业改制剩余资产、资源性资产和政府特许经营权等资产。

四、组织实施

1、做好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成立县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审计、国资办、监察、国土、房管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强化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组织领导。

2、开展资产清查,对产权关系明晰的经营性资产(使用性质以年12月为准),在2007年3月底前将其产权划入县国资经营公司;对各单位的其他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在资产清查后,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批分次将其产权划入县国资经营公司。

3、县国资经营公司对已移交的国有资产进行整合,运用市场手段依法经营,对经营所得收入按一定的比例计提融资风险金。

五、工作要求

1、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各乡镇、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本单位、本系统国有资产清理登记、核实、处置以及产权移交工作负总责,认真组织实施,明确任务,确定专人,抓好登记、核实、移交工作。

2、对隐瞒、拒交国有资产产权的单位,一律按私设“小金库”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由县监察局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3、县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要切实做好县级机关土地、房产产权遗留问题的调处工作,从简、从快、从优办理好国有资产产权移交过户手续(除工本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除),确保产权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4、县国资经营公司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主动接受县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的依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