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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是有效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推动我县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有效地维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些领域仍存在边清边欠的现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纪检监察、信访、城乡规划建设、房产、交通运输、水利、城管、财政、供电、国资、城投、发改、人社、公安、法院、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信访局。落实解决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一协调调度全县解决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解决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工作。各乡镇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成立本地解决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好,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将民工工资清欠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明确解决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工作的责任
解决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工作继续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负责、业主负全责”的原则。
各乡镇区负责本辖区的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来访民工的接访工作。
县城建局负责处理建筑行业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
县房管局负责处理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
县交运局负责处理公路建设领域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
县水利局负责处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
县城管局负责处理市政工程项目(含园林景观工程)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
县供电公司负责处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
县国资公司负责处理本公司所建项目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
县城投公司负责处理本公司所建项目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
县财政局要优先保障政府性投资工程民工工资的拨付。
其它工程项目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和发包单位负责处理。
县人社局要加大巡查力度,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且数额巨大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惩处。
县公安局负责对恶意欠薪、携款逃匿以及煸动民工闹访影响社会治安事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县人民法院对拖欠民工工资且拒不支付的企业,经相关主管部门报请后,可采取财产保全,冻结其银行帐户和资金;对于进入诉讼程序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集还款资金,用于清欠民工工资。
县总工会要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拒绝纠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本地、本行业所有用工企业尤其是在建工程项目支付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有欠薪苗头的要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
三、加大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管
县招投标中心要在建筑施工项目招投标前,审核投标单位的诚信状况,审查建筑施工企业或投标单位近3年来有无拖欠民工工资记录,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投标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对工程分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建立民工花名册、工资发放台帐、用工考勤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部要依法按照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要将民工工资与“包工头”管理费分离计算,并将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严禁发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如因工程总承包企业管理不到位或监管不力导致“包工头”挪用工资或携款逃匿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民工工资责任。
四、坚持并完善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所有建筑工程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按比例及时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门用于应急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建设单位及所属工程项目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县人社局可从该工程项目缴存的工资保障金中划支款项,用于垫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已经动用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在15天内填平补齐,否则由县人社局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停工整顿或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手续。
五、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发挥联动作用
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业主负全责”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好主管领域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民工上访和民工群体性事件。凡接到县信访局通知,需第一时间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协调处理民工上访事件。对存在多家主管部门的工程项目,由县信访局、县人社局牵头召集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对存在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建设单位,房管局要暂停其未销售商品房的销售;城建局要停止其施工,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停止其进入兴国县建筑市场,停止其参与工程投标资格,停止对其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发改委要停止对其新开工项目的立项审批;人社局暂缓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工作。交运、水利、城管和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及部门要分别对其主管的企业拖欠民工工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县公安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在依法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民工理性维权的同时,积极主动采取有力的措施,坚决依法打击欠薪逃匿及煸动民工采取堵塞交通、冲击机关等违法方式讨要工资的组织和个人,确保社会稳定。县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民工工资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