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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商品住房消费,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号)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办发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办发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政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面
(一)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合并部分审批环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行流程再造,切实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确保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时限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具体审批工作流程见附件1)。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将县发改局的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中的房产开发部分由事前核准调整为事后备案;取消10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县气象局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县科技局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实行单独审批;合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评审等各类技术性评审,严格控制评审专家人数和专家评审费用,评审专家人数控制在7人以内,评审费用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专家评审费用由被评审单位负担。
(二)规范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对白蚁预防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金在现收费标准基础上按50%进行收取;对用地规划测图费等14项由政府实行指导定价的服务性收费在现收费标准基础上按50%进行收取;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新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按新标准收取;对空气监测费、项目可研费用不再收取。对城市绿化补偿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暂停征收,由县财政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2)。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县政府本次调整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资)金、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资)金、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再行收取。
(三)健全制度,加强监管。落实限时办结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必须在法定审批时限基础上减少50%以上的办理期限,并按承诺时限办结本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部门(单位)审批不超过7个工作日。建立责任追究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改进工作方法,转变管理方式,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做好简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和降低收费标准工作。县监察局要公开投诉电话,建立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开展明查暗访、定期通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严厉查处有令不行、政令不畅和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方面
(四)加强金融对住房消费的支持服务力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支持与服务,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开发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
(五)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积极开展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其首付房款比例最低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法定退休年龄)。鼓励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房。
(六)落实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七)严格规范规费收取的项目和标准。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资金和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确保收费公开透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订前收取,税务部门要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从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规模,对较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分宗出让、分期办理相关手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需交纳的各种费用,延至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统一收取。对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设有人防工程的开发项目,不再收取人防工程保证金。
(八)依法适当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负担。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核定征收率,由2.5%调整为1%。鼓励业主出租房屋,盘活存量资产,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房屋租赁税收均按综合税率征收,综合税率为6.6425%。
(九)降低交易门槛。对个人购买144㎡以下(包括144㎡)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购买超过144㎡的商品住房,契税按2%收取;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被拆迁人购置住宅,其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交易契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住房买卖、抵押,除收取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外,不得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对无证开发、违规开发、违法占地、虚假广告、误导消费、严重拖欠工程款、所开发项目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等行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工商、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制止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建议颁证机关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违规集资建房。对行政事业单位违规集资建房或变相集资建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严肃查处。
三、优化房地产投资环境方面
(十一)完善城市配套功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集中、开发投资量大的区域,政府要加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力度,完善配套功能。同时,对成规模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当为项目开发和居民居住生活创造条件,协调完善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医疗、教育、商业网点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并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规划绿地和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便于清运保洁,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市容市貌。
(十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好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年度计划。财政部门要加大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资金投入,原则上出让土地要实行三通一平。对未完成拆迁或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
(十三)优化项目建设施工环境。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社会环境责任制,凡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的,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项目施工环境治理纳入年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风评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纪律、扰乱项目建设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进一步开放房地产市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县投资兴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在法定范围内简化供地、拆迁、报建、交易等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十五)开放建设项目服务领域。依附行政审批的服务项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部门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指定机构提供工程咨询、土地转让、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房地产评估、地震评估、防雷检测、消防设备采购等经营服务。法律法规要求指定购买和服务的,其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从严核定标准。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坚决查处强行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和违规收费等行为。
(十六)降低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合并管理,资金监管比例由35%降至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延至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收取。
四、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方面
(十七)大力发展商品住房。坚持市场调节为主的方针,鼓励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节能省地型普通商品住房,适当建设一定数量配套完善、品质优良的居住小区,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十八)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逐步推行由暗补为明补,对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货币补贴,允许其在市场上购买普通自住房。廉租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补贴为主。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保对象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十九)加快改造棚户区(危旧房)。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采煤沉陷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努力改善旧城区和农村居住环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