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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是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清洁能源产业,是我旗重点培育的主导产业之一。为加强我旗风能资源的管理,加快开发利用步伐,推动我旗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治区风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通辽市政府加快风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要求,针对我旗风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就全旗风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全旗风资源进行规划和整理。由旗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及电力能源办公室负责按照大规模开发建设风电的要求,编制全旗风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风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在总体规划,以20-30万千瓦风电场为建设单元,对全旗风资源进行整理、划分并提出配置意见。
二、对已经入驻我旗的风电开发企业,以该企业已经获得核准开发的风电场为中心,为其配置不超过30万千瓦的风电场,同时视开发建设进度可为其预留一个风电场建设单元,待其第一个风电场单元建设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后可配置为其预留的风电场单元。
三、对今后首次在我旗开发建设大型风电场(5万千瓦以上)的企业,首次只配置一个风场建设单元,待其第一个风电场单元建设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后可配置第二个风电场单元。
四、今后原则上不再为非电力及风电设备主营企业配置风资源,如有特殊需要,最多一次性配置不超过5万千瓦的风场资源。
五、对今后首次进入我旗开发风资源的企业,除按照自治区风电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投资能力审查外,一要当年开工建设5-10万千瓦风电场,第二年完成不少于10万千瓦的风电场建设,利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一个风电建设单元的开发建设。二要在具备测光条件的风电场,入驻企业同时开展测光工作,为今后风光互补开发建设创造条件。三是按100万元/万千瓦的标准收取测风等前期费用,待风电场建成后返还。
六、对全旗风资源进行整理、划分后,由已入驻我旗的风电建设企业在其第一个建设单元和为其预留的建设单元以外,所设立的测风设备和由此获得的数据资料,由旗政府以评估价有偿回购,然后再由旗政府有偿转让给后来的开发企业利用。
七、入驻我旗的风电企业在我旗投资建设其它项目,或介绍风机设备制造和其他大型企业在我旗投资创业,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配置风资源。
八、加强对风资源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加强旗风电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苏木镇,各司其职,强化责任意识和主动服务意识,全力以赴推进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