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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全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字号)及全市经济工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严格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统筹部署地质勘察、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工作,着力转变资源管理方式,健全完善国土资源市场体系,加强基础工作,严格执法监察,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综合管理水平和支撑能力,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1、全面加强管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政策措施。
2、不断提高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能力。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建立促进发展、加强保护、实现“双赢”的长效机制。
3、大力加强地质找矿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加强基础、整装勘察、多元投资、加快勘察、完善机制、保证质量”的原则,积极争取地质勘察项目,不断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4、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坚持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有利于恢复生态环境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原则,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二、工作措施
(一)认真编制“十二五”规划,完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土地矿产资源优势,为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全面落实“节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方针和政策,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加大地质矿产勘察力度,坚持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与治理恢复地质环境并举的原则,调整开发利用布局和产业结构,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资源保障程度和有效供给能力。重点编制全旗矿产资源勘察与综合利用、全旗土地利用与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按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与合理预留发展空间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年6月底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编制及报审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确保项目用地需求
严格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市场行为,逐步扩大以招拍挂方式供地比重。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优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用地。充分发挥土地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优化利用建设用地存量,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对于闲置一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依法收取闲置费,闲置二年的限定处理时间,超出时限仍未使用的,由旗政府无偿收回重新予以出让。在供地过程中,要认真签订出让合同,明确相关约定,为处置可能产生的空闲地问题提供依据。
(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建立完善耕地和土地管理责任制与考核体系,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土地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旗政府与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签订率达到100%,到年底,全旗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254,682.85亩(150312.1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27,850.70亩(148523.38公顷)。
2、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项目的争取与实施工作。积极把握国家和自治区对粮食主产区及基本农田整理加大投入的有利契机,主动争取,积极协调,认真做好土地整理项目的申报工作。扎实做好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工作,按照土地整理项目的设计要求,协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涉及到的政府,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管,严把工程质量关,把项目打造成惠民工程和德政工程。完善土地整理资金管理的刚性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及时将资金下达和项目安排等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3、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以公布实施的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坚决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夯实国土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全面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继续开展农村牧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发证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城镇地价动态监测、农用地产能核算和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
(四)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1、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建立完善群测群防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宣传网络、信息网络,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区宣传普及率达到100%,地质灾害监测人员、联络员达到100%,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将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2、按照《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南及成果要求》,继续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第二轮修编工作,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规划在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审批、管理、勘查、开发利用活动提供重要依据。在规划送审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及时上报自治区进行评审。
3、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力度。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明确矿山开发者权利与义务,严把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加强对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督促矿山履行治理义务。坚持“边开采,边治理”,对因矿业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地质灾害,要有计划地进行恢复治理,促进矿业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严格按照《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各矿山企业收取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为保护矿山环境、有效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地质环境及诱发的地质灾害提供资金保障。同时,于年8月份完成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
(五)建立健全动态巡查机制,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健全动态巡查机制,完善批、供、用、补、查监管平台,实施全地域、全业务领域的实时监管,强化基层国土所的执法监察职责,使执法关口前移,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违法行为。土地方面,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批准用地、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擅自买卖土地、非法以租代征、改变用途、少批多占、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供地,及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中严重侵犯农民利益等行为。矿产资源方面,重点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按照上级部门的具体要求,扎实开展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落实问责制,确保全面完成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