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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驻旗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
成立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局负责全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各镇、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防止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要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05]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旗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领域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及外来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书中要明确作出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二)在招投标结束后,中标施工企业在1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局签订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和不拖欠工资的保证书,同时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会、法院等部门。
(三)施工企业凭《保证书》到建设局指定银行账户按工程中标价的3%缴纳保证金,并办理存款手续。
(四)施工企业持银行存款手续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交纳保障金备案手续。
(五)施工企业凭《保证书》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保障金备案手续到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对于未足额缴纳保证金,没有银行存款手续的,建设局一律不准给施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对违规办理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劳务分包企业在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务转包合同前,必须到建设局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承包总金额10%-2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持存款凭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核实银行账户的农民工工资存款额和资金流向。
(七)对不履行农民工工资保障手续或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建、续建项目施工企业,建设局要追收保障金,对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建设局要责令其停工,补交后再开工。
(八)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须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旗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期满10日后,应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书面报告、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和相关责任部门签署的意见,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余款(含息)。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制度
(一)总承包企业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定规范的按月支付工资保证书,同时抄报建设局、工会、公安局、法院。建筑工人与施工企业也要签定劳务合同。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第一责任,如发生拖欠工资现象,首先要追究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分包企业的责任。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监督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工会、公安局等部门要加大平时监管力度,监督检查各施工企业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落实情况;发现欠薪比较严重,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按月发放工资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决不允许施工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集中到年底结算和支付工资。
四、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预警制度,对欠薪数额较大,容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信访局、公安局要及时进行监控,并向旗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通报,采取积极措施排除隐患。对于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查封其财产,以其房地产作为抵押,该拍卖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清还农民工工资。
(二)对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的施工企业,公安局要在第一时间介入,对违法行为人该拘留的依法拘留,涉嫌犯罪的,公安局、法院等司法机关要依法处理,银行冻结账户,法院依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法进行财产保全。
(三)房管局要加强与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联系与沟通,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前,要征求建设局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对存在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问题的开发企业,应当会同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金融部门和开发企业就按期支付工程款等问题,签定保证协议,对不签定保证协议的开发企业,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国土资源局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建设局及时了解情况,对于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国土资源局要取消其参加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资格。
(五)工会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农民工维权长效机制,帮助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合同意识。有条件的建筑工地要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化解劳资矛盾。
(六)司法局要加强与农民工的联系,搞好法律服务,为农民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农民工打官司难的问题。
(七)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建立用工台账,招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并报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长、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实行建筑劳务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
(一)建设局在审核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过程中,要把住关口,特别要密切关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以防因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建设局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建立诚信评价系统,将工程款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评价体系。对信誉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建筑市场清出制度。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外埠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由建设局、房管局实行市场清出,不得在旗内从事施工和房地产开发。
(三)本地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建设局取消其1年内的招投标资格,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同时向金融机构通报。
(四)列入失信企业黑名的,新闻媒体要向社会曝光,建设局、银行在企业资质检验、信用等级评定和升级评优等方面取消资格,银行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