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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效能目标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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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效能目标考核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2012年度各项工作,确保市第三次党代会和市二届六次人代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全面加快和谐富裕新建设步伐,现就全市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推进“疆煤进宁、旅游振兴、城市化带动”三大战略,实施“创新引领、特色产业倍增、民生计划”三项行动计划,以正确的政绩观总揽全局,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管理考核,形成以实绩论奖惩、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为建设和谐富裕新而努力奋斗。

二、考核对象(50个)

(一)县、区(3个)

(二)市直部门(单位)(47个)

1、市直部门一组(9个)

市纪检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老干部局、市委党校

2、市直部门二组(8个)

日报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

3、市直部门三组(10个)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规划管理局、市扶贫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

4、市直部门四组(10个)

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局(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地震局

5、市直部门五组(10个)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旅游和商务局、市林业生态建设局、市招商局

三、考核内容(共计100分)

(一)职能目标

两县一区60分、市直部门(单位)63分。

由市考核办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林业生态建设局、市扶贫办、市招商局等部门配合,主要考核两县一区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口自然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招商引资及工业项目建设、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劳务输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业务工作。

(二)综合目标

两县一区30分、市直部门(单位)27分。

1、精神文明建设(含民风建设):两县一区7分、市直部门(单位)8分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等单位配合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制定。

2、党的建设:两县一区5分、市直部门(单位)6分

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3、党风廉政建设:两县一区5分、市直部门(单位)6分

由市纪检委(监察局)负责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4、党管武装及民兵建设:两县一区2分

由军分区牵头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5、人口和计划生育:两县一区4分、市直部门(单位)2分

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6、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两县一区、市直部门(单位)各5分

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7、统战民族宗教:两县一区2分

由市委统战部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三)满意度测评(10分)

由全体市级领导和各县(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各县(区)、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其中,市级领导测评打分占60%,县(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测评打分占40%。

四、加分项目

(一)创新性工作加分

年度工作有新思路、新举措,在全市或本系统有独创性并取得显著成效,工作经验在全国推广的,一项加3分;工作经验在全区推广的,一项加2分;工作经验在全市推广的,一项加1分。创新性工作由本县(区)、部门(单位)申报,年终经各考核小组按30%比例核减初审后,提交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专题研究予以确认赋分。同一项创新性工作只加一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争取项目资金加分

市直各部门(单位)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每增长10%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每减少1%扣0.1分,扣完为止。

(三)获奖、召开现场会加分

因工作成绩突出,“市委、政府”或“市”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对牵头部门(单位)分别加0.5分、0.3分;两县一区、市直部门(单位)受到国家级、国家领导小组,省部级、自治区领导小组,区直部门、市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0.5分、0.3分、0.1分,以上年12月份至当年12月份上级颁发的奖状、奖牌、证书或文件为准。不同级别颁发的同一奖项,按最高级别奖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某项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自治区党委、政府在本辖区(系统)召开一次现场会加0.5分;市委、政府在本辖区(系统)召开一次现场会加0.3分;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召开的县域经济观摩会中,每选定一个观摩点分别加0.2分、0.1分。不同级别重复参观的同一个观摩点,只加一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以上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五、减分项目

(一)两县一区、市直部门(单位)受到国家级、国家领导小组,省部级、自治区领导小组,地厅级(含市委办、政府办、市委督查室)通报批评的按次数分别扣0.5分、0.3分、0.1分。由市纪检委(监察局)、市委办、政府办提供有关情况。

(二)两县一区、市直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在中央、自治区、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被公开曝光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按次数分别扣0.5分、0.3分、0.1分。由市委宣传部提供有关情况。

(三)两县一区、市直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因失职、渎职而受到责任追究的,每起扣1分。市直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含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每起扣0.5分。由市纪检委(监察局)提供有关情况。

(四)两县一区每发生一次1人以上、5人以上到北京上访,按次分别扣0.5分、1分;每发生一次10人以上、50人以上到自治区上访,按次分别扣0.5分、1分;每发生一次10人以上到市委、市人民政府集体上访,不及时到场,推拖不办,解决不力的,按次扣0.5分;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一次扣1分;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交办、转办件不能及时办结的每次扣0.5分。

市直部门(单位)发生5人以上干部职工集体上访的,每次扣0.1分;重复上访的,每次扣0.05分;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交办、转办件不能及时办结的每次扣0.1分。

由市信访局提供有关情况。

(五)市直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生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每次扣0.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生产事故,扣5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有关情况。

(六)市委、政府安排的单项工作,经督查后不能按时落实的,每项扣0.5分。市委督办的事项由市委督查室进行考核,结果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市政府督办的事项,按照政府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督查督办考核细则和市长督办副市长重点工作办法进行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考核领导小组。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交办的议案、提案、建议和社情民意未办结的,每项扣0.5分。由市人大办、市政协办提供有关情况。

对审计结果整改不落实的扣1分。由审计局提供有关情况。

对重大信息瞒报、漏报、迟报的,每次扣1分。由市委办、政府办提供有关情况。

(七)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封山禁牧工作有严重违纪违法的,除扣除相应的分值外,均实行一票否决制,由负责考核的责任单位提出意见,经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当年考核获一等奖的资格。

六、执行与检查

(一)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两县一区、市直各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由本单位按照市委工作要点结合实际上报,市委办、政府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报市委常委会议确定。

(二)各县(区)、部门(单位)上报各项目标任务要本着“不低于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不低于上年度的实际完成水平、不低于全市的平均发展水平”的原则制定。

(三)各牵头考核的责任部门(单位)要按照“重点突出、定量定性、科学公平、简便易行、严格考核”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作为本《通知》的配套文件,报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印发。

(四)各考核对象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五)各考核对象要按照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在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两次自查,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市委、政府和考核办。

(六)市委、政府分管领导要围绕全市的主要目标任务,带领有关部门(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考核责任部门要把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结合起来,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督查了解。市委、政府督查室要经常性开展督查,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情况,督查结果向全市通报并作为考核的依据。

(七)各牵头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对各项目标任务逐项考核确认,完成一项,检查、验收、考核一项。两县一区、市直各部门(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业务工作目标任务及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党管武装及基层民兵预备役建设工作、统战民族宗教工作,平时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年终由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核。其他各项工作由各责任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12月20日前一式三份报市考核办。

(八)市考核办对分项考核结果汇总后,由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九)市考核办对考核过程中的重要资料、考核结果实行备案制。

七、考核奖惩

(一)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由市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二)考核时,各考核组要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按分数高低排出名次,向社会公布。

(三)对本年度考核中排在市直部门(单位)各组末位的主要负责人,责令在市上相关会议上作出检查,并由市委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免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在该组末位的市直部门(单位),调整主要负责人职务,班子其他成员一年内不予提拔。

(四)对争取项目资金、社会管理、依法纳税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市委、政府另设若干单项奖给予表彰奖励。

(五)对市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县(区)、部门(单位)要加强社会监督,经公示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收回所发奖金,并在全市通报。市考核办和考核责任部门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其他影响公正考核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负责、不坚持原则造成考核失误或失真的,除对具体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外,还要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常委会写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