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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税收基金征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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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税收基金征管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煤炭企业产销量统计,加强税收及价调基金征管工作,实现企业税费负担公开、公平、公正,努力促进煤炭产业规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堵塞税费流失漏洞,确保各项税费及时足额上缴,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煤炭企业产销量统计办法

(一)印制使用“市煤炭销售出矿凭证”

印制“市煤炭销售出矿凭证”(以下简称“销售凭证”)。“销售凭证”由市人民政府税收督查办公室负责监制,面额分为1吨、5吨、10吨、20吨、50吨、100吨、500吨七种。“销售凭证”具有多重加密防伪功能,市人民政府税收督查办公室免费为各煤炭企业刻制带有加密号码的“煤炭销售出矿专用章”。

(二)“销售凭证”领用程序

各煤炭企业按照当年煤炭销售量的十二分之一,第一次领取“销售凭证”。为不占用企业流动资金,第一次领取“销售凭证”时,煤炭企业按照领取的数量和每吨税款及价调基金定额向市财政局出具欠条。各煤炭企业原则上每月领取一次,特殊情况可多次领取。从第二次领取开始,按照确定的煤炭企业每吨税款及价调基金定额和要领取的“销售凭证”吨数,将资金缴入“市煤炭企业专用账户”后,方可领取相应数量的“销售凭证”。

(三)“销售凭证”使用时间

各煤炭企业销售煤炭,必须使用新印制的“销售凭证”,并加盖“煤炭销售出矿专用章”,原“煤炭出矿统计单”作废。煤炭运出煤炭生产企业即视同销售。驻公路、铁路、煤矿各统计工作站同时开始收取新印制的“销售凭证”,公路超吨抵押金调整为每吨100元。

(四)“煤炭出矿统计单”的清算回收

各矿将作废的原“出矿单”缴回矿产资源产销及税费调查队。各矿以“出矿单”开出量作为缴纳税款基数,不缴清“出矿单”不予领用“销售凭证”。

二、合理确定煤炭企业税费定额

市煤炭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煤质、市场价格,借鉴外地经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各煤矿吨煤应担负的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调基金额度,确定各煤炭企业每吨煤的税款及价调基金定额。吨煤税款及价调基金定额分为四个档次,其中,东部煤矿一个档次,西部煤矿按煤质煤价分为三个档次。

三、依法清缴有关税费

12月20日前,市财政局负责在银行设立“市煤炭企业专用账户”。每月10日前,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配合市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将煤炭企业各项税收和价调基金依法划缴国库和专户。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调整领导小组。由于原市完善煤炭企业产销量统计办法加强税费征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领导小组副组长暂由市财政局副局长王长玉担任,并继续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其它成员单位和负责人不变。

(二)强化协调配合。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做好分析预测,及时发现煤炭企业产销量统计和税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税费应收尽收,及时入库。

(三)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煤炭企业产销量统计管理的各项制度,以机制的规范性保障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煤炭测产核税管理,建立煤炭产量、价格、税收联动工作机制,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制,依法治税,挖潜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