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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采购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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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采购管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监督、处罚不到位,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资金、程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一)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政策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机构相分离,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做到管采分离、政事分开、独立运行、相互制约。

(二)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县政府采购委员会下设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财政局,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县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拟定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和管理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检查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审核采购资金的结算;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等。

(三)集中采购机构职责。县政府采购中心是我县的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在采购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受采购人委托,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直接组织招标活动;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数据库,了解供应商资信情况和市场行情;对采购项目合同、供应商履约行为进行审核和管理;办理供应商质疑事项;参与采购项目验收,跟踪采购项目售后服务;搜集、汇总和报送采购相关信息等。

(四)财政部门要从事前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项目预算审批和计划管理;事中采购操作执行、招标评标过程监督、合同签订;事后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审核,以及违规处罚等重点环节实施监管,实现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操作执行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五)集中采购机构(县政府采购中心)要进一步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按采购流程设置岗位,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并形成制衡;要推进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人员职业化建设,实行岗位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提高操作执行质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二、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一)加强采购目录管理,严格采购实施范围。县政府每年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中需要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是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采购计划的依据。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确实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严肃性。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采购额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也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财政部门要及时科学合理地拟定好我县的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从2010年起,《左权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颁布实施后,采购目录若无调整,不再每年重新颁布。

(二)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当前应重点将农村沼气、饮水安全、绿化造林、市政工程、维修改造、装修装饰等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财政、发改、建设等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在工程类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上做到信息共享,资料互用,政策衔接,工作对接,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及时向政府采购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制定采购实施方案,参与政府采购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三)积极扩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实施范围。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类的货物(规格型号统一、价格相对透明且波动幅度不大)以及公务接待、会议、办公用品、印刷、保险等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够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品种合理确定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时间和金额标准,加快分步实施,以适应采购人的零星采购需求,基本解决单位小额采购、紧急采购时效性不足问题,达到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目的。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具体程序和做法,加强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建立供应商准入和退出管理考核办法,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

(四)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业务,不属于省级统一装备、配置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层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三、坚持依法管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将该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在部门综合预算中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财政部门要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对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以及临时需要采购的项目要履行报批手续,先落实采购预算,再进行采购,严禁无预算采购。

(二)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是落实政府采购预算、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前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按月汇总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确保政府采购中心有计划地安排采购业务,切实提高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和工作效率。未经采购办公室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不得擅自采购。对未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的采购资金结算。

(三)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项目主要配置、技术参数、规格需求,以及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等,应当由采购单位负责提出,但不得带有歧视性和倾向性,不得随意指定品牌或供应商。监管和操作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应当予以指出并纠正。

(四)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应当将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首选采购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

(五)规范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中心对计划采购项目进行分类汇总,整合出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依法组织采购。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合理设定评标办法、评审程序、实质性条款、采购合同草案等内容。切实做好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文件发售、开标评标的组织工作。

(六)依法确认采购结果。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必须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中标结果,并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推延或拒签,损坏政府形象。

(七)严把验收环节确保采购质量。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应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并在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上填写验收意见。一般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要由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以保证采购质量。

(八)全面推行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要从支付上把握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确保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有效和透明。今后,凡是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其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充分发挥支付制度作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九)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要严格按规定在财政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依法公开,同时还必需在市、县政府采购网上和当地公众媒体,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充分竞争和采购结果的社会监督。

(十)坚持管用分离,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办法。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建立评委专家库,加强培训、实施严格的监督考核,建立专家的准入、退出制度,按照“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做到管理与使用分离。要完善评审专家抽取办法,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对业务不专、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专家应及时调整,对已经聘用的,要坚决辞退,通过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

四、坚持惩防并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处罚机制

(一)坚持依法处罚,加大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对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行为;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制度、评审程序和标准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等行为;中标成交结果不执行、采购合同不履行行为;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违规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

(二)要建立以财政部门综合监管、监察和审计等部门专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

1.加强财政依法监管。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起《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要以政府采购资金运行过程为主线,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采购人、供应商、评标人员、集中采购执行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以及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2.强化行政监督。县监察部门要依法对政府采购行为、采购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将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作为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行为,要参与重大招投标采购项目评审的现场监督和跟踪监督。

3.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县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纳入经常性审计范围。在每年的预决算执行审计和对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中,要将政府采购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要把政府采购工作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对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过程,以及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并把经济性和时效性作为评价政府采购工作的目标之一。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