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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政发〔〕45号),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基本建立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全面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8.04亿立方米,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0.02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年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1以上,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17%以下,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7.6%以上,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制定全市水中期供求规划,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组织水资源论证,否则市、县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必须实行区域取水许可限批和禁批,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项目的取水,控制新增用水过快增长,执行省政府下达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执行《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认真实施《市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实施方案》,在地表水、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除应急备用水源外,限期关闭全部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加快重点节水工程建设,实施农业节水灌溉和高用水企业节水改造、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加强矿坑疏干排水、中水的利用,将矿坑疏干排水、中水纳入区域水资源配置规划,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严格实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将全市年用水量6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对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征收加价水费。加强节水宣传,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制定节水规划,强化需水管理;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自年起,对大伙房水库上游保护区以及小孤家、红升水库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评。严格控制大伙房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农药、化肥使用量,防止大伙房水库水质进一步恶化。制定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水域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水污染预警预报水平,提高快速应对处置能力。
五、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市政府将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纳入对各县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十二五”期末总考核,具体考评办法参照省政府考评市政府的办法制定。市辖区内由市政府直接对市水务局进行考核。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委、农委、服务业委、环保局、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强化依法管水,规范建设项目相关涉水行政审批,具体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依据上级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加强市情水情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政发〔〕4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督,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一般地下水和地热水、矿泉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
(三)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市要基本建立起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全面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
到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48亿立方米以内,削减地下水开采量0.09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年下降30%,农田灌溉水有限利用系数提高到0.546以上,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17%以下,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5%以上,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开发利用水资源,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控制新增用水量过快增长,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各县(市)区要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六)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对涉及水资源费征收的文件和规定进行审查、清理。做好水利工程、水电站等省政府已开征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
(七)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严格执行《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对于地表水、公共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除应急备用水源和《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规定的外,已有的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全部限期关闭。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严格地温空调取、用、排水的监管。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八)加强节约用水管理。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加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革新改造工程,减少漏失率,提高供水效率。对取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用水效率监督和监测。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九)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加快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及时开展中水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增加海水利用量,减少淡水使用量。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十)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纳污总量,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要责令限期拆除。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五、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十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将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十二五”期末总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落实责任、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物价、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强化依法管水,规范建设项目相关涉水行政审批,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环保局等部门制定。要加强市情水情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