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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危险品市场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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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危险品市场监管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政发[]67号),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因素,危险化学品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以及中毒、污染等次生灾害,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区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在金周沙发材料市场初步形成了以民用油漆及配套稀释剂为主的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区域,业户近百家,具有交易频繁、经营场所分散等特点。做好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深化安全教育,突出监管重点,加强专项整治,强化防范监控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工作进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二、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区贸易局应当根据我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统筹考虑我区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品种、储存量、化工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国土、住建、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尽快编制我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明确分步实施方案和相关优惠政策,于底前编制完成,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根据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储存的化学品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分别形成零售店面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等多个功能区域,并具备《规定》要求的基本安全条件。各功能区内作业场所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和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市场安全交易。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应当认真遵守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规范现有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

目前,我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业户主要集中在金周沙发材料市场,经营类型多为个体户性质,店面内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大都与其他物品混存,车辆在店面附近混杂摆放,受地域环境和现有建筑布局的限制,无法按要求设立零售店面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等功能区域,整改难度较大,不具备《规定》要求的基本安全条件。对在金周沙发材料市场及其他分散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业户,应在新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建成后,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专项整治等措施,引导其有计划地迁入新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逐步实现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门储存、专业配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格局。

四、明确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和经营单位安全责任

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设置市场管理机构,对市场实施统一安全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制定和适时修订本市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统一的安全管理台账;

(二)统一组织市场内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化工知识专业培训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检查市场内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

(四)与市场内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或协议书,定期对经营单位进行考核;

(五)严格执行《规定》中有关市场专用仓储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六)制定本市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统一组织市场内经营单位参加应急救援演练,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危险化学品市场内经营单位必须服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市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安全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

2、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市场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状(协议书)的安全职责;

3、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市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积极参加市场管理机构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经营行为的规定,经营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专用仓储区管理

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专用仓储区应当具备《规定》要求的基本安全条件,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治安报警装置,配备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设置电视监视系统,对库房、罐区等重点部位安全状况以及进出专用仓储区车辆、人员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监视。零售店面只允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禁止在市场内储存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剧毒物品。

市场管理机构对专用仓储区应实施统一封闭式管理,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市场内经营单位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专业配送的原则,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签订安全协议。市场管理机构要对危险化学品市场内发货和装卸环节实施统一安全管理,集中查验购货凭证、运输资质、运输证明和车辆安全状况,指派专业装卸队伍安全操作。

六、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安全监管职责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贸易、安监、公安、消防、工商、交通运输、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明确责任,加大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创新监管思路,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通报以及交流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分析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强化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逐一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