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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社保系统构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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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社保系统构建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3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发〔〕8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我区现有1.35万残疾人,占全区总人口的4.8%。区委、区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积极落实一系列扶残助残惠残政策措施,使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残疾人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环境日益改善优化。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区残疾人事业还存在着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拉大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转变。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幸福建设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当前,我区正处在加快科学发展、推进幸福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努力缩小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

(二)指导原则。扎实推进“两个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富而强、精而美”幸福这一目标,切实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全区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发展;二是坚持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一般性制度与专项制度相结合,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三是坚持分类指导、政策扶持,以农村为重点,促进城乡均衡发展;四是坚持资源共享、统筹兼顾,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

(三)任务目标。到,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的基本框架,全区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托养照料、精神文化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到,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全面落实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待遇。

(一)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建立按残疾等级实施救助的生活补贴制度。落实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积极开展大病救助和医疗救助,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大病住院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50%。

扩大实施“共享阳光系列康复救助工程”,普遍开展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脑瘫、智力儿童康复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等重点康复救助,逐步建立长效救助工作机制。重点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坚持“救早、救小”原则,优先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继续实施残疾人“共享阳光安居工程”,将其纳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同步实施,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对符合城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征收残疾人房屋时,房屋征收单位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征收单位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优惠。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积极帮助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区政府为重度残疾人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提前三年享受养老金待遇。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按规定享受参保(合)待遇。

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各项特惠待遇。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规定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以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三)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实施“共享阳光安养工程”,对为精神、智力和其它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的机构,由政府给与经费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且随经济发展、财力变化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逐步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扩大“共享阳光辅助器具适配工程”施惠范围,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给予补贴,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逐步实现免费适配。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开发整合各类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大幅度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建立以专业康复中心为骨干、社区康复站为基础、家庭康复为依托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临床研究等康复服务。

加快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按照床位不少于50张、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标准要求,5年内建成骨干型、标准化的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积极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

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巩固示范区创建成果。将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免费提供医疗康复、康复训练、日间照料、工疗(娱疗、农疗)、职业康复、辅助器具服务、信息咨询、转介等康复服务。积极推广专业康复机构标准、各类康复技术标准,提高康复服务机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将符合标准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到年,各镇、街道至少建立1处示范性社区康复站(室)。

实施“康复人才培养工程”,将残疾人专门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及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教师纳入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纳入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每年为康复站(室)及特殊教育学校至少培训1名康复专业技术人员;选聘一定数量的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的优秀大学生,强化训练后充实到社区和专业康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业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人才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稳定残疾人康复人才队伍。

加快构建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建立残疾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和早期干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及时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免费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逐步免费实施新生儿疾病(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和阳性病例干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工伤预防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致残的发生;重视重点人群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加大残疾预防知识的普及力度。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省义务教育条例》,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适当提高生活费补助标准,实行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确保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实施残疾学生免费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施“共享阳光助学工程”,对生活困难的在校残疾大、中专学生给予学费补助。

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为主体、送教服务等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按规定落实特殊教育工作者岗位津贴标准,落实手语翻译教师和翻译干部特教津贴政策。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社区教育、家长培训、选派巡回教师等工作中的作用。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

(三)建立规范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办法》,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以及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加强以残疾人就业为重点的劳动保障监察,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国家各项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劳动权益。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应按比例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扶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与管理、审计等政策规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落实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优惠规定。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扶持各类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实施“共享阳光万人培训工程”,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政府职业培训计划,不断规范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开展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免费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按照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五统一”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确保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针对性就业援助,减免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实施“盲人医疗保健按摩师培养工程”,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行业管理,落实盲人按摩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规范发展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服务业。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加快残疾人脱贫致富步伐。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农业、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按照“把残疾人扶贫基地建在合作社上”的工作路子,大力推广“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化扶贫模式,帮扶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并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继续实施“两基”一体化建设和“双百计划”,巩固发展残疾人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成果,发挥残疾人创业小老板的示范带头作用。

(五)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逐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区级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开展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工疗农疗、心理疏导等服务,组织从事简单生产劳动以及相应的文化教育和休闲娱乐活动。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发展。按照床位不少于50张、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标准,建立1处区级示范托养中心,依托区精神病医院改扩建区精神残疾人托养康复中心;各镇(街道)、村(社区)依托养老机构进行残疾人托养。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托养服务机构。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标准、机构管理办法,建立服务质量机构。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暖费用同价优惠待遇。落实政府补贴政策,制定补贴标准、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及受托残疾人给予补贴。加强托养专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重点做好残疾人“五保”对象的托养工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并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属于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优先安排进入镇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改善残疾人日常生活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建筑物、交通设施、旅游景点、车站、居民社区等场所设施实施无障碍建设改造,严把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审批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无障碍建设责任制和奖惩机制。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推广使用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区电视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加配字幕。有条件的公共服务窗口增加手语服务。

落实对残疾人各类优惠规定,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车上应当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席。残疾人乘坐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残疾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对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是残疾人且1人是盲人或者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

(七)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将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强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文化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提供设施及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公共图书馆和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及有关阅读设备。鼓励吸纳残疾人或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参与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以及各类文化评奖、艺术比赛。扶持创作发行残疾人题材的影视剧、戏剧、广播剧等文艺作品,出版为残疾人服务的图书、音像制品。定期举办残疾人艺术汇演。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文学、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扶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探索建立文艺演出团体,活跃基层残疾人文化生活。

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举办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为残疾人体育赛事提供免费服务。积极做好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培养残疾人社会体育健身指导员。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选拔、培养、奖励激励机制,加快残疾人体育训练机构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创建残疾人体育特色优势项目——特奥足球训练基地。积极组织参加全国、省、市残疾人运动会等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落实执行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切实解决退役残疾人运动员,特别是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奖牌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和教育、就业等问题。

(八)健全残疾人维权服务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以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有关部门、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为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经费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免收或者减半收取有关法律服务费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减免公证费用。设立法律救助基金,开设维权热线,建立律师值班制度,确保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有效、无障碍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在全区设立若干法律救助工作站和法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与残联系统信访部门有效联动,形成残疾人法律维权服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领导,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按规定落实残疾人信访工作人员补贴;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落实中央文明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助残志愿工作的意见》,推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衔接的助残志愿服务体系,在全社会形成关爱残疾人,帮扶残疾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建立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区政府残工委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决定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督导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将无障碍建设、扶残助残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内容,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残联、统计等部门要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二)完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我区全民普法教育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制定并完善残疾预防、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医疗康复、残疾人康复救助、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化残疾人服务人才队伍培养和倾斜政策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面向残疾人服务的行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机构的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针对残疾人的各项特惠扶持政策,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残疾人观,积极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共享阳光”扶残助残品牌建设,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志愿助残列为志愿服务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各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切实发挥优势,依法维护相关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心捐助活动。

(四)加强经费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保障力度,财政投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税代收和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代扣制度,实现应收尽收,加强残保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争取上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等项目;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全民体育健身场所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区慈善总会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实施扶残助残项目。探索成立爱心助残企业家协会,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各类残疾人服务和扶残助残活动。

(五)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残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承担着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光荣使命。各级残联要全面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做好残疾评估、鉴定和制发《残疾人证》工作。建设全区统一的残疾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深入开展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调查研究,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理论创新。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落实完善残疾人工作者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及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的积极作用,夯实残疾人基层组织基础。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配备基层残疾人专职干事和委员,将基层残疾人专职干事工资待遇、专职委员误工补贴、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好基层残疾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全面提高残疾人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