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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资源使用权运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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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资源使用权运营意见

为优化城镇发展环境,规范城镇空间资源管理,根据《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及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政办发〔〕55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县域部分户外广告空间资源使用权实施运营

一、组织领导

县财政部门负责空间资源使用权运营工作的综合管理,县监察部门负责运营政策的监督监察,县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县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运营工作。

二、运营原则及方式

(一)运营原则。空间资源使用权运营工作坚持“统一规划、财政监管、有偿使用、治理和运营同步”的原则。

(二)运营方式。利用公开拍卖、招标、竞价、挂牌及收取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等方式公平、公正地进行运营。

三、运营范围及地区标准

(一)空间资源占用、使用权范围

1.县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

2.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户外广告。

(二)运营的地区划分

一类地区:县城区规划区以内的所有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县域城镇规划区及县域内的国道、省道(大型户外广告)。

二类地区:县城区规划区以内的所有背街小巷、生活小区。

三类地区:除上述一、二类地区以外的范围。

四、运营种类和标准

(一)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等周边空间设置灯箱、墙面、平面等广告,原则上以拍卖方式出让占有使用权。

(二)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楼(层)顶广告、墙面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平面广告等,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运营。

1.以拍卖方式出让的,运营收益金按50%比例返回给建(构)筑物产权所有人。

2.在本单位或自有位置上设立广告且为本单位和自己做广告的,按设置地区不同收取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在一类地区范围内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除外),每年每平方米40.00元;

在二类地区范围内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除外),每年每平方米30.00元;

在三类地区范围内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除外),每年每平方米20.00元。

(三)围档广告:一类地区每天每平方米0.15元;二类地区每天每平方米0.10元;三类地区每天每平方米0.05元。

(四)利用车辆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按每天每平方米0.10元的标准收取空间资源使用费。

(五)沿街店面招牌:一类地区每年每平方米10.00元;二类地区每年每平方米5.00元;三类地区暂不收费。

(六)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绘制、张贴广告的,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的收取标准分别为:

1.标牌类广告每天每平方米0.50元;

2.条幅每天每条20.00元;

3.布幅每天每平方米5.00元;

4.路旗、彩旗每天每面1.00元;

5.设置气模每天每处100.00元;

6.设置立体模型每天每处100.00元;

7.悬挂气球每天每个10.00元;

8.制作飞艇广告每天每个300.00元。

(七)路名牌、公交候车亭、站牌、公交车车身等设施设置商业广告的,以拍卖方式运营。

五、运营程序

(一)固定性户外广告运营

以拍卖方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县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分期分批指定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广告经营单位在拍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后当日内与县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户外广告占用、使用空间资源运营协议》,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以缴纳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户外广告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县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户外广告占用、使用空间资源运营协议》,并在当日内按规定支付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二)沿街店面招牌、标牌类广告种类运营

由设置人与县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户外广告占用、使用空间资源的运营协议》,协议签署当日内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15天以内)运营

设置气模、横幅、竖幅、布幅、彩旗、气球、飞艇等临时性广告的,设置人与县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户外广告占用、使用空间资源运营协议》,设置人必须按照县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核定的地点、时间、形式进行,期满后立即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六、运营措施

(一)对影响市容市貌以及无手续、手续不全,手续到期未申请批准继续使用的,一律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由县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公共场地设置的户外广告,手续齐全而且未到期的,按日收取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到期后全部纳入运营。

1.灯箱广告每天每个1.00元;

2.候车亭商业广告每天每个3.00元;

3.公用电话亭广告每天每个0.50元;

4.路名牌商业广告每天每个0.50元;

5.站牌商业广告每天每个0.30元。

(三)借助其他产权单位的建(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原则上采用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拍卖有困难的,参照同类地区拍卖成交价收取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

(四)对县城区规划区内的手续齐全的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牌,在手续规定期限内,收取空间资源使用权出让收益金。标准如下:

1.一类地区范围内的,每平方米每天0.50元。

2.二类地区范围内的,每平方米每天0.40元。

3.三类地区范围内的,每平方米每天0.30元。

七、收益收缴

户外广告占用空间资源运营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八、建立户外广告监管运营的长效机制

本《意见》出台后,手续齐全合法的户外广告到期后不再延期。所有户外广告由县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县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统一全面治理,不符合规划的户外广告限期自行拆除。到期不自行拆除的,强制拆除。对符合规划的,按规定进行运营。并成立专门运营机构,对空间资源进行长期运营。

九、本意见自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对县城区部分空间资源使用权实施运营的意见》(政办法〔〕40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1.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或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道路上的立杆式或落地式灯箱;

2.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30米范围内;

3.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

4.影响河道、防洪围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5.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和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范围内;

6.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三)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1.跨越城市道路设置广告设施;

2.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

3.在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

4.其他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遮挡绿化景观的;

3.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1.县、镇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人民政府机关楼及其围墙;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2.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3.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4.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设置期限满后,应当无条件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设计、施工、材料、安全维护要求

(一)与建(构)筑物结合的大中型附着式户外广告,应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景观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二)户外广告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环保、安全、美观等方面的要求。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县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因户外广告画面污染、字体残缺、显示不完整及户外广告牌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要及时维护或更换。

第十条附则

(一)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建设但与上述规定不符合的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