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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县城管理服务体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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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县城管理服务体制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城市管理一体化,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大力营造良好的人居和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按照“城市建设精品化,城市管理精细化”的总体要求,积极适应城市化发展的新形势,健全完善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两级领导,县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城管机构、村(居)三级管理网络,切实发挥乡镇(街道)、村(居)的基础性作用,构建大城管格局;积极探索推行原有产权不变、委托有偿服务的新模式,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1、重心下移原则。明确划分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的城市管理职责,科学界定人权、事权、财权和考核奖惩权限,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2、权责一致原则。摸清底数,划分管理等级,依据相关管理标准,核定城市日常管理维护经费,建立人随事走、费随事转、责权利相统一的工作机制。

3、市场运作原则。将健全完善城管机制与加快环卫、园林、市政等部门职能转变有机结合,稳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干分离,逐步将作业养护任务推向社会,走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道路。严格实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机制,协调联动,配套实施,形成城市管理工作合力。

4、一体化管理原则。探索原有产权不变、委托有偿服务的办法,降低运营成本,实现一体化管理。

二、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服务体制,积极推进城管重心下移

(一)调整充实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县直有关部门、街道、城区周边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县直有关部门、街道、周边乡镇城市管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能。

(三)组建县园林环卫管理局。将原由城管执法局管理的环卫处、园林处划归县园林环卫管理局,主要负责制定园林、环卫工作规划、工作标准及监督考核,做好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对绿化、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等。

(四)街道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主任,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街道部门和村居城市管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考核。周边乡镇成立机构,专门负责城镇管理工作。

(五)组建街道、疃里镇(高新区)两个城管执法大队,分别派驻街道、疃里镇(高新区),实行双重领导、以块为主,日常管理由乡镇(街道)负责,集中执法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指挥、调度、实施;业务工作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导。

(六)进一步加强环卫园林职能的转变,实行管养分离、建管分离。将园林处的作业职能分离出来,成立若干建设、绿化、养护公司,负责城市主次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绿化养护工作。整合环卫力量,“一把扫帚扫城区”。将县园林环卫管理局的环卫管理和作业职能分开,县园林环卫管理局专门负责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行业管理、调度指挥和监督考核等工作。成立若干保洁公司,负责城区主要街道、公厕、主要地段的卫生保洁以及垃圾收集、清运工作。街道、疃里镇(高新区)按照属地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组建保洁公司,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周边乡镇也要成立专门的保洁公司,具体负责城乡结合部和乡镇驻地的保洁工作。

三、严格界定城市管理职责,切实发挥各自主体作用

(一)县政府相关部门:

1、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内广场的管理,维护广场秩序;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出台有关城管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指挥和日常检查、监督、调度、协调工作;对有关乡镇(街道)城管工作机构和队伍有统一指挥权、监督监察权和违法案件的直接查处权;负责对城区主要街道、区域市容市貌、市政设施进行执法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负责对占道经营摊贩的管理;负责对城管执法文书进行统一印制、管理,对案件处理进行审核批准、登记备案;负责全县城管执法人员的业务考核和培训工作;负责相关行政诉讼工作;履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县住建局:负责新城区、老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负责加强城区道路管护,及时修补损毁道路,定期巡查、及时修补、粉刷相关设施,确保市容整洁和车辆行人安全;负责城区污水管网的管理及集中供水、供热项目的归口管理;加强物业小区监管;履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3、县园林环卫管理局:负责编制城市绿化、环卫发展规划,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制度及办法;负责对城市道路实行划段定岗、全日保洁,实行网格化管理;负责城区绿化、街头绿地、公园绿地、广场绿地的建设与管护,适时补植缺失花木,定期修剪、养护、灭虫;负责城区河道垃圾及漂浮物的清理;负责全县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督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绿化、环卫工程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管理县园林、环卫公共资产;参与园林绿化重大工程的招投标及质量管理、社会绿化的技术指导;培育、发展和维护绿化、环卫作业市场,负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行业统计;履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4、县规划局: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园区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负责城市规划执法监察工作,配合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履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5、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畅通工程,依法规范各类车辆通行秩序,严禁无通行证的大货车进入城区主要道路;负责城区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严查超载和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行为;对主干道两侧的机动车停放点进行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依法查处城区各类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履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6、县交运局:负责县级道路两侧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加强对各类出租车、客运车辆和公交车的营运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取缔无证营运;加强对城区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营运车辆的管理;严查超限车辆;履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7、县工商局:负责严格审批发放营业执照,对洗车、机动车辆修理、废旧回收、殡葬用品制作销售、养殖等特殊行业的工商户,不具备经营条件(无足够经营场所)的,或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场所、重要区段的,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负责加强对合法登记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文明经营;负责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强化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对不提供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的管理;履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8、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和监督;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严肃查处非法圈占土地、非法转让、出让、出租土地行为;严肃查处以转让房屋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及利用村(居)民宅基地搞“小产权房”开发等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加强对矿产资源秩序的规范治理,严厉查处非法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行为;履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9、县环保局:负责城区工业大气、水、噪声、扬尘等各类环境污染监管、治理,减少烟尘、污水、噪音、有毒气体和医疗卫生、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履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0、县卫生局:负责展开全民健康宣传教育,积极普及卫生科学知识,组织指导实施好“三灭”工作;履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1、县药监局: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的管理;履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2、县公路局:负责城区范围以外国道、省道两侧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公路建设,及时进行维修、维护,保持路况良好,路面清洁;严查超限车辆;严格控制、查处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活动,查处、清理占道经营及乱堆乱放现象;履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3、县民政局:负责地名管理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14、县人社局:负责城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

15、县文广新局: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二)街道办事处、疃里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切实履行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职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城管大队及相关部门、村居实施违法建设拆除执法活动;负责县园林环卫管理局管辖范围外的所属小街巷、河道、铁路两侧的环卫保洁及园林绿化、市政等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提出城中村、园中村改造、旧城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村居城市管理工作领导、检查、考核、奖惩;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市民提高城市意识和文明意识,处理因城市管理引发的各类矛盾;负责城管大队基地建设和硬件设施配套;履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村居:负责搞好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治理;发现、劝阻、制止辖区内各类违章建筑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居民小组、物业小区搞好城市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准确、规范、及时做好信息采集、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积极配合、协同城管部门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稳定工作;负责动员村(居)民和辖区单位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提高文明素质、共同做好社区城市管理服务工作;履行乡镇、街道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其他各有关单位: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居民小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和服务,认真落实“门前三包”,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

四、健全完善城市管理机制,保障城市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一)加强队伍建设。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在工作中实施一级对一级的包保责任制,并在日常工作中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考核和奖惩机制,促进城市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城管目标责任。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根据确定的职责和任务目标,逐级分解、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实行经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机制,并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党政机关年度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严格奖惩兑现。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服务承诺制、执法错案追究制、绩效考评制、违法建设备案登记等制度。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建立健全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增强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可操作性。

(四)完善经费投入机制。把城市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县、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管理服务经费保障和合理增长机制,提高城市建设管理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一是将市政工程建设资金和管理维护资金分离,修订完善市政工程建设投资办法,充分发挥建设主体作用,做到高效、精简、节约、优质。二是制定出台《县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办法》,明确管理责任、管理内容、管理标准,合理确定市政道路养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卫保洁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城管部门根据监督考核情况,拨付有关单位使用。三是按照界定范围,加大有偿服务力度,收取卫生有偿服务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环卫事业。四是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要求,做好工作所需人、财、物保障,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经费,建设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取证器材、执法服装等执法装备,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五是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城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所有罚没款项统一上缴县财政专户。

(五)加强宣传教育。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尤其是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对我县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工作进行有组织、系统化的宣传报道,大造舆论声势,让广大市民了解该项工作的内容和进展情况,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支持该项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城市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公安保障机制。县公安局要积极支持、配合城管执法活动,各辖区派出所要切实承担保障城管执法的职责,为城管执法集中行动提供执法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警力协助开展执法活动,对以暴力手段阻挠城管队伍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案件,应及时出警,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