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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县政单位国资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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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县政单位国资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认识

随着政府职能逐步转变,财政部门进行了公共财政理论指导下的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多项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我县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部分单位仍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等现象。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对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提高财政监督管理能力,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促进源头防腐意义重大,有利于促进我县科学发展、跨越崛起。

二、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创新资产管理方式,充分发挥“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全面做好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等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及资产租赁的管理。

(一)严格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需重新购置的,应报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财政国资部门应按配置原则,严格审核申请购置单位的资产存量状况和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值。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加强存量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1、行政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国有资产核实和清查工作,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2、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资产,应坚持“四个统一”。(1)统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实行审批制度。财政国资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本意见下发后,行政事业单位原租赁合同到期后,一律不得自行续签,如继续对外租赁,需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租赁。(2)统一招租形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募方式选择承租人,按照“公开竞价法”进行,报价最高的承租意向人为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3)统一租赁期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4)统一合同文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应当按照《关于制发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由财政国资部门统一印发的合同文本。

3、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重大对外投资须报县政府批准。坚持“谁投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三)规范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2、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须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进行。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符合规定的处置条件,并提供有关资料。

3、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由财政国资部门统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公开拍卖、招投标,不适用或不便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国资部门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度。

4、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处置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凭证,并继续予以追索。

(四)加强国有资产有偿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收益、资产处置收入及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收益,统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职责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审计部门要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作为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省人大颁布的《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