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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体系,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投资决策体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效率,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按进度保质保量、安全高效推进;有利于严肃投融资管理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当前,我区正处于加速崛起、跨越争先的重要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城市布局框架的全面拉开,大开发、大建设的纵深推进,政府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方式和领域日益拓展,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监管体制不完善、约束机制不健全、资金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决策能力,切实保持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廉洁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完善体系,强化措施,更有效地发挥政府投资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准确界定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或者直接以政府收益权抵顶工程款的项目;(四)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各类融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含国债资金及中央、省、市补助资金)。
凡投资额在国家、省、市、区规定的招标投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一律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由区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三、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对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批;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核准;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项目建成后组织评价等。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审定;对政府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财政投资评审监管机制,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全过程评审,对立项、概(预)算、设计方案、招标控制价、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重点环节实行重点评审;对拆迁补偿费进行评审;对项目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对项目合同、变更和新增工程量计价办法、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进行评审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的评审结论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凡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未经财政评审的,有关单位不得办理工程款清算事宜。区国有资产和投资项目管理局代表区政府行使政府投资项目所有者的职权和出资人职能,履行从投资项目到国有资产形成的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
(三)住建、市容、交通、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辖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咨询、勘察、设计、环评等前期工作,对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计价、项目法人责任落实、合同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四)政府采购部门(招监办)。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批,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制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审定招投标规则和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报件审查、信息、报名受理、资格核验、开标评标、中标公示、提供中标证件、合同备案等全程监管的运行程序和监管规则;对评标专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以“机构库”为主要依托的中介机构选聘制度;建立完善招投标活动争议和纠纷的协调处理机制等。
(五)国有资产和投资项目管理局或其授权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等的编制,办理立项、规划、建设、土地、环保、人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报送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工程预算控制价;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立项、环评、用地、招投标、合同、拆迁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严把施工签证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定额审核、工程材料审核和取费标准审核五个关口;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组织监督检查;受理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等。
四、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1、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按照“突出发展、确保重点、注重民生”的原则,由政府各部门提出投资项目名单,经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论证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2、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确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规划、环保、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提出办理各项手续的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待前置条件具备后,向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根据财政评审结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评审论证情况,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3、加强概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须将初步设计报住建部门评审批准,项目概算报财政部门评审,并经发改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预算控制价,并将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评审确定招标控制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确定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住建部门备查。
4、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政府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前期条件方可进入招标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履行核准手续;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完备;预算控制价已经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并报住建部门备查。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工程监理和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民用建筑、1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小区、主要公用建筑的勘察、设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市级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纳入招投标集中监督管理范围,进入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区政府采管局可以自主招标。严格政府投资项目中介市场准入,凡属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从“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招标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对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资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制度,并配套实行中标人履约保证制度。
(二)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监管
1、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承包方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时,须将合同草案报财政、审计、法制、政府采购(招监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合同金额、变更或新增工作量计价办法、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进行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报财政、审计、政府采购(招监办)、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政府投资项目须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承包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证或越级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3、实行资金直接支付。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出支付申请,报财政部门评审后,通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和供货单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未纳入集中支付范围的,由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4、跟踪实施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及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认定,实施项目跟踪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基础开挖、设备和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验收、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须提前通知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实施跟踪审计。
5、严格工程变更审查。建设单位需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私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内且不超过30万元的,需由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按规定签证,报分管领导决定;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内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需由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财政、审计部门评审、审计认定后,由分管领导报区长审定;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上或超过2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发改、财政、审计、政府采购(招监办)联合审查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工程变更审查做到规范高效,技术性的工程变更需由专家提出评估意见。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中,工程违规变更所涉资金不予拨付,已拨付的要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后续监管
1、严格项目竣工决算评审。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分别报财政部门评审、审计部门审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期费用清算,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2、严格竣工验收标准。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专项竣工验收要提高效率,能联合组织的要联合进行。
3、组织重大项目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监督和指导其有选择性地进行项目后评价。评价结论及时报告区政府。对经后评价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方或责任人的责任。
五、形成齐抓共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工作合力
(一)提高工作效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效能”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完善重大项目会审制度,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程跟踪、集中办公、现场调度、联审会签,提速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办理。加快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全过程监控预警系统,借助互联网,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和实时检查监督,做到提前预警和纠错报警。
(二)加强协调配合。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单位多、时间跨度长、工作要求高。发改、财政、审计、监察、住建、交通、水务、政府采购(招监办)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由发改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全面实行重点项目责任制,对重点工程项目逐一明确资金监管责任人,明确各环节监管的具体责任人,并实行监管责任终身制,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责任,定期通报监管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监管措施。
(三)严肃工作纪律。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凡未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部门要做到事前介入、全程介入,严把施工签证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定额审核、工程材料价格审核和取费标准审核关口。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执法监察和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督监察中发现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招标投标、质量监管、施工安全等方面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本意见实施之前未达到本意见要求的,参照本意见规定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