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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推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和《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领导
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建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公园、绿地、广场、新建小区、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套建设以及社会捐赠的,旨在为广大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
二、属地管理
公共体育设施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包括国家级、省级全民健身工程,省、市体育部门在“万村工程”、“体育惠民工程”和新建小区、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套建设以及其他社会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该设施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
向市民开放的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由该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公园、绿地、广场等场所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该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三、明确职责
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建立备案制度,对辖区内有关单位自建和捐建的体育设施进行备案;建立考评制度,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列入对街道(镇)的目标工作考核内容;强化督查,对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定期检查,做好器材维修、保养工作;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队伍,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市体育主管部门:指导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全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数据库,向市民提供健身咨询服务;筹措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经费;负责制定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具体的管理规范,对违反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指导开放学校做好健身器材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将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列入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内容,并纳入城市长效管理数字化考核体系。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新建住宅小区、老小区整治中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园、绿地、广场的管理单位做好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完善制度
1.建立巡查制度。各辖市、区要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公共体育设施进行检查,要安排专人开展公共体育设施日常巡查工作,重点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卫生状况、设施完好程度、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建设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
2.建立维修制度。各辖市、区要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建立健身器材维修制度,质保期内由生产厂家负责保修(三包),质保期后由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的健身器材使用年限到期后,由各区提出申请,报市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报废更新,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所需经费自筹解决。
3.建立捐建备案制度。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建公共体育设施,捐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符合质量标准。在公园、绿地、广场、新建小区、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和社会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到所在辖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4.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要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5.建立考核奖励制度。每年对各辖市、区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