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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控的实施意见》(九濂环委办字[2019]04)文件要求,为全力做好我乡露天禁烧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确保我乡无一例露天焚烧行为。
二、工作职责
露天焚烧管控(责任单位:各村(居、场)委会)。
三、工作要求
1、乡政府值班人员每天不定期开展督查,并将督查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发至工作微信群,乡环保员负责登记备案,在年终绩效考核打分时予以扣分(含市、区级以上通报问题)。
2、市、区生态环境局在督查中一旦发现5次以下(含5次)露天焚烧现象,扣罚所属村(居、场)委会5分,并由乡分管领导约谈所属村(居、场)主要负责同志;督查发现村(居、场)委会连续发生5次以上(不含5次)露天焚烧现象,每次递增1分,并由乡主要领导约谈所属村(居、场)委会主要负责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