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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目前,汽车物流业是我县的重要产业。为切实加强对汽车物流业的引导、扶持,促进全县汽车物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根据国家相关税费政策的调整,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继续坚持把汽车物流业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来培植,以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操作市场化、营运组织公司集团化、营运信息网络化为发展方向,积极应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着力改善汽车物流业发展环境,加强引导,促进全县汽车物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目标任务
做大做强物流公司,组建汽车物流产业协会(集团),提高物流公司与地方产业的关联度;加大车辆外挂经营整顿力度,引导外挂经营车辆转回登记;规范低速货车发展,实行公司化管理,透明度发展危物流输,力争全年新增物流车辆500辆以上(其中回流车辆100辆以上),新增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汽车物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调整县汽车物流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刘毓名,副组长:苏仕彼、张梅生、陈鑫,成员由县政府办、县交通、县财政、县物价、县监察、县工商、县地税、县公安交警、县法院、县金融、县保险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县汽车物流业发展规划,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协调处理汽车物流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归口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和县交警大队分别抽调3名和1名精干人员集中办公。其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处理全县汽车物流业发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制定物流产业发展办法,抓好汽车物流业发展的具体日常工作,加强对各汽车物流公司和车主的教育和管理。
(二)完善物流车辆税费缴交优惠政策
1、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我县实际情况,对物流车辆应缴税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如下:
①车辆税(含营业税、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全年按10个月,每月每吨81.2元的标准计征。车辆吨位按车辆行驶证核实的吨位计算。
按照上述标准,车主实际税负按每月每吨81.2元,全年按6个月计征。对多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各物流公司先行垫付,每半年由县财政给予即征即奖。
②车辆检测费,新车入户技术性能等级评定检测150元/辆,年度审验检测150元/辆,二级维护检测全年二次每车次40元。
③调减副食品调节基金,大型货车按100元/辆、低速货车按30元/辆收取。
④车辆办理各种证件及年审等均按物价部门核实的标准收取。
⑤车辆保险费,除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外,均由车主自由选择,自愿参保。各险种的保费由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牵头组织在本县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好,且有纳税实绩的保险机构中通过招标予以确定。
⑥车辆交通事故处理费(含停车费),凡县境内发生的(外籍车辆除外)一律全免。
⑦合同公证费,车辆未转出本县户籍的购买合同公证,其收费一律全免。
⑧全面取消一切向车辆的集资或摊派。
2、上述税费项目和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规范或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对于回流的车辆和外地转户过来的车辆,一律不追缴转入户以前所欠税费,已在外地提前缴交的,抵扣缴交任务。
3、除上述税费项目外,凡向车辆征缴其他税费,必须报经县发展汽车物流业领导小组同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征收。
4、上述税费优惠只有挂靠县内物流公司经营的车辆才可以享受,社会个体车辆和外挂车辆不得享受。
(三)进一步规范部门涉运行为
各涉运部门要按照“时间从短、手续从简、收费从低、教育从严、处罚从轻”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1、车辆的证件、牌照办理和年审事项,交警、运管等部门应指派专人协助服务到位,确保2个工作日内办结。
2、办理车辆交通事故理赔,只要符合赔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足额支付理赔保金,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应预先支付60%的理赔保金,结案后及时付清。
3、车辆按规定应缴交的税费,由各物流公司统一代缴,严禁涉运单位对司机进行检查收费。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效能办、财政局、物价局按规定予以处罚:
①对证照有效齐全的车辆,凡拒办规定事项和违章处罚的,责成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②对超标准收费或擅自设立项目收费,以及搭车收取各种费用的,没收违规收费并退还司机,并处2倍以上金额的罚款。
③各涉运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如擅自降低收取标准,致使应缴税费流失的,责成经办人补交。
4、车辆二级维护检测,不合格重新复检不得收取复检费,违者没收退还司机,并处2倍以上金额的罚款。
5、加强工作协调。县交警大队要积极向上一级交警部门争取政策,将农用车辆的挂牌手续下放,所收挂牌费用不能高于周边县市。运管、交警每月应将新增车辆情况报送县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和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缴工作,并委托县运管所在对社会个体车辆营运证年审时代征车辆税,县地税局派员协助,确保税收应收尽收。县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督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扰乱汽车物流业发展环境的人和事,要从严处理。
6、强化农村物流市场管理,加大税费征管力度。对按汽车物流公司经营模式组建成立的经营公司(农用低速货车)除享受物流车辆税费缴交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与各物流公司相同的税收奖励政策。
7、加大物流车辆外挂经营清理整顿力度。年内组织交通、公安、工商、地税、交警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清理整顿外挂物流车辆和社会车辆税收征缴工作。下达单位车辆回流目标任务,严禁车辆外挂过户,对外挂过户车辆交警、运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四)实行汽车物流业发展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将全县年度发展汽车物流业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并列入全县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具体任务另行下达)。
(五)不断改善优化信用环境
1、规范公司经营管理,提升公司服务水平。实行公司税费收取明白卡制度,由县物价部门督促各公司制作物流车辆税费公示牌悬挂到各公司办公室,并监督各公司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提高公司的诚信度。
2、加强对司机、车主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增强诚信意识,按期偿还汽车物流消费贷款。对司机不守诚信,无故不按期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还贷的,由县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责成交警、运管等部门对其停办车辆证件年审、补办、过户、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审验等业务事项,并由县法院依法协助物流公司扣押车辆,及时处理,积极支持汽车消费贷款资金回笼。
3、县法院要加大物流公司汽车消费贷款清偿案件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贷款行为,切实保护物流公司的利益。
4、县公安局要依法打击司机自盗自卸货物等不法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重树新干物流业诚信品牌。
(六)鼓励扶持物流营运企业做强做大
1、为充分调动各物流公司的发展积极性,鼓励各贷运公司开展对外物流运输业务。对各公司缴纳的税收,按照存量车辆和新增车辆分档给予奖励。对达到前一年货运车辆数量的,按其缴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20%奖励,未达到前一年数量的按地方所得部分的18%奖励。新增车辆按下达的目标任务数分等次奖励,即完成任务数80%以下的,按照其缴纳额地方所得部分的25%奖励;完成任务数80%—100%的,按照其缴纳额地方所得部分的27%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按照其缴纳额地方所得部分的30%奖励。对超核定税收基数缴纳运输业务的物流税收一律按其缴纳额地方所得部分的60%予以奖励。对纳税大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为县内现有和年内新注册的各物流公司(含农用低速货车)。奖励第一、二季度到半年结算一次,第三、四季按季度结算,奖金由各受益财政负担,县财政统一按体制结算划分。
各公司税收奖励在年终时由县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组织财政、地税、保险共同审核后,报县政府最后审批。
2、对县内个体物流汽车,鼓励和动员其车主自愿选择挂靠到县内各物流公司托管营运。各物流公司对挂靠的车辆托管费全年按300元收取,享受与其他车辆同等条件的服务。
3、各物流公司车辆保险必须到县招标确定的保险机构参保,对年内没有在招标确定的保险机构参保的车辆缴纳的车辆税县财政在年终奖励时不予奖励。各公司年内新增车辆奖励费凭县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开具的证明由承保的保险机构按每辆400元(农用低速货车100元)标准在车辆参保时奖励给公司。
4、招标确定的保险机构每年按其物流车辆保险费收入的1%提取汽车物流业发展工作经费给汽车物流业发展办公室,扶持全县汽车物流业发展。
5、组建汽车物流业协会(集团),加强协会(集团)与县内各产业企业的联系,扶持1—2家公司发展危货品运输业务,积极协助办理相关证照,以顺应盐化工业城发展需要。
(七)建立汽车物流业发展奖励机制
1、为加大汽车物流业发展力度,参照八大产业办公经费安排办法,县财政每年按照物流产业年内实交税收0.5%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
2、县委、县政府每年初在全县三级干部大会上对汽车物流业发展先进单位(前三名)、先进物流公司(前三名)予以表彰,由县财政予以奖励。
本意见规定的有关奖励政策和奖励办法暂定执行一年,今后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视情而定,干办字[2007]36号文件同时废止;目标任务数包括大货、小货、低速自卸车、危物流输车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