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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关注弱势群体,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各乡镇、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问题,缓解我县城镇就业压力,认真抓好创建就业岗位任务的落实。
二、创建工作范围
1各乡镇人民政府:指乡镇政府、乡镇范围内所创办的各类企业和乡镇政府所属单位创建的就业岗位。
2县政府各部门(含直统部门)指各部门及所属各基层单位所创造的就业岗位,包括招、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安置,卫生、治保、炊事、驾驶员等。
三、创建工作内容
1创造就业岗位是指当年新建、扩建、改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第二、第三产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承包造林、规模养殖增加的就业岗位;从事家政服务、保洁、保绿、家护、楼院保安等增加的就业岗位;政府所属单位开发出的公益性岗位;由政府提供政策服务、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扶持发展的个体工商户;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等项目建设聘用人员。
2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的人员,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弹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可采取灵活方式签订劳动合同。
3创造就业岗位实行季报制度。县就业服务局负责岗位创建工作的督促、汇总、上报工作。各乡镇、部门务必于每季度结束前十日内将就业岗位创建完成情况报县就业服务局备案,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四、创建工作措施
岗位创建目标任务列入年度考核责任书,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每季度督查一次,每半年考核一次,年终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综合考核。考核的具体程序为:
2查看岗位:创建的就业岗位人员上岗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其他形式确立劳动关系情况。
3查看名册:新创岗位上岗人员花名册。
4查看机构:成立专门组织,有专人负责落实。
5查看报表:按照安排,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五、创建工作要求
1新创就业岗位所安排人员,指城镇户口失业人员。
2乡镇、部门在企业改制后使用的下岗失业职工,按新创就业岗位对待。
3部门单位在新创就业岗位的同时,要对现有非财政供给岗位进行清理登记,并按一定比例安排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及就业困难对象。
4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尽可能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并确定专人负责填报相关情况。对创建岗位情况要每季度进行自查,寻找差距,及时补救,确保创建岗位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