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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法律援助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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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法律援助安排意见

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要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为弱困人群提供切实的法律援助,在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建立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明确一名法律援助联络员,负责法律援助宣传、初审、联络工作。建立初审分散,指派统一的制度,由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初审援助案件后报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再统一指派人员承办。建立轮流指派制度,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实行列表式排班,对法律援助案件按列表顺序轮流指派。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告知制度,制作律师、法律工作者联系卡,载明姓名、身份、执业机构、联系方式等,指派援助案件时将承办人有关情况告知受援人,便于受援人联络和监督办案人员。

二、凡在我市注册执业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均有义务承办法律援助事务。每个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办理援助案件2-3件。特别是名律师每年办理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各所主任负责落实,受指派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无故拒接援助案件。今年各所要完全成的援助案件数为:竟帆所48件、辉湟所56件、君剑所22件、泰宏所20件、松海所30件、翔健所14件、夏都所20件、佳一所28件、青唐所14件、启晨所6件、磐佑所6件、晨雨阳所6件、正剑所14件、永兴所6件。年终考核案件数以今年注册人数乘两件为标准,鼓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多办和办好法律援助案件。三、每个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上报典型案例2篇、信息2篇以上。

四、承办援助案件应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履行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听庭活动,不定期对援助案件、律师庭审活动组织旁听监督。由专人负责投诉电话的接听和调查处理。建立服务反馈机制,及时回访受援人。要求受援人填写援助机构发放的反馈表,及时反馈办案人员工作态度、在承办案件中有无收费等不合理要求、是否正确履行其职责等信息。对援助案件随机抽样回访受援人,了解办案人员服务质量。开展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对办案人员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按时出庭;重大情况是否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等进行检查。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发放挂钩、要求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案卷统一交予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合格、无群众投诉的,按规定发放案件承办人办案补贴。

五、办案人员在援助案件结案后10天内,应将有关材料整理成卷交法律援助中心归档。刑事案卷应包括: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审批表、起诉书、会见笔录、阅卷摘录、庭审笔录、辩护词、结案报告等;民事案卷应包括: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身份证复印件、审批表、委托书、调查材料及有关证据、开庭笔录、判决书或调解书、结案报告等。

六、市法律援助中心服务窗口实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轮流值班接待咨询制度,值班人员按照省厅相关文件给予适当补助。要求值班接待人员对来访群众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耐心解答并认真做好接待咨询记录,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和矛盾,对疑难、重大、紧急事项及群体性来访事件在接待的同时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做好应急处理。对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法律援助中心处理范围的,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正确引导当事人前往职能部门咨询。

七、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应尽的义务。为此,市局将把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列入法律服务人员年终考核、执业证年检注册考核的内容之一。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将法律援助联络员名单和接待咨询值班人员名单于月日之前报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