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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大和届中、中、中全会,省委届、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固本强基思想,以规范化建设为主线,坚持建设、管理、工作与服务并重的原则,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动力,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作用,着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迎接,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加快推动“四个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作出新贡献。
一、人民调解工作
1、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人民调解法》。各区县司法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组织发动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干警、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理解掌握其立法精神、基本原则、核心内容和具体规定,更好地指导实践。要积极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设置专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并亲身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与《人民调解法》相适应的工作体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规范调解工作程序,落实监督检查措施,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2、加强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要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人民调解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宁司发〔〕13号)部署,指导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依照“调解优先”原则,在做好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一定区域、行业、领域存在比较突出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矛盾纠纷,多年积累的、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和党委、政府交办处理的矛盾纠纷,集中开展攻坚调处,着力化解一批久拖不决的矛盾。各地年内至少要开展2次以上的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活动,活动的具体时间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安排。
3、进一步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宁办发[2010]60号)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拓展和延伸人民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等特点和优势,有效解决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
4、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在修订完善与《人民调解法》相配套的制度和调委会工作制度的同时,全面开展全省“十一五”期间已创建规范化调委会的复查工作,特别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协议书制作、督促履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的监督检查。
5、积极探索建立“大调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宁办发[2010]6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协调配合力度,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群众团体调解、行业协会调解和中介组织调解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健全组织网络,落实工作制度,完善保障措施,规范考核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6、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工作。要继续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通过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业务培训,使广大人民调解员掌握应知应会的基本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各区县司法局至少集中举办1-2期人民调解员培训班。
7、认真开展人民调解专项统计工作。各区县司法局要按照省司法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确定专人,组织专门力量,落实工作措施,认真抓好相关报表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8、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效应,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好经验、好做法。各区县司法局要按照司法部部署,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积极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注重发掘、总结、培养、宣传本地区情系群众、无私奉献、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全面展示他们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先进事迹和不怕苦、不怕累、默默奉献的精神风貌。年内,市司法局将联合市法院召开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对全市近年来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效应,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进一步促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各地要积极开展学习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活动。
二、司法所建设
9、进一步加强司法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加大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和与相关部门协调的力度,积极争取解决司法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问题。要按照工作重心下移、人往基层走、财往基层流、物往基层转、政策往基层倾斜的工作思路,通过采取解决地方编制、事业编制、公益性岗位、见习岗位、聘用社会工作者等各种办法,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司法所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
10、继续深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年内市厅将对年度申报验收的规范化司法所进行命名挂牌。各地要继续在已完成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司法所中开展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同时要在已创建的省级规范化司法所中好中选优开展部级规范化司法所争创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强化指导,落实责任,全面加强司法所的组织结构、干部队伍、业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司法所的履职能力。
11、进一步强化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培训工作。要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基层司法行政队伍,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理论水平,确保广大司法助理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司法助理员的业务轮训力度,切实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市局举办一期司法所长培训班,各区县司法局也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对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培训面达到100%。
三、安置帮教工作
12、落实衔接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三联单”制度,各基层安置帮教组织接收“三联单”后,要及时核实、查对人员,立卡建档,开展安置帮教。各区县司法局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衔接工作,积极协调,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方式,试点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用于过渡性安置“三无人员”等重点帮教对象。各区县司法局要与公安部门加强协作联系,建立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库。
13、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刑释解教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各区县安帮办要依照我省13家单位《责任分工方案》(司发〔〕9号),定期将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表现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提供相关信息。要按照中办发5号、办发〔〕47号和责任分工方案要求,确保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生活困难人员应享受低保或临时救助,就业困难人员应享受税收、信贷等方面的就业扶持政策。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原有责任田)的,应予以帮助落实。
14、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安置帮教组织要依托基层党政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司法所要及时了解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并互相通报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安置帮教组织、司法所要与公安派出所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将帮教措施落到实处,责任落实到人。要充分发挥工会、共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教活动,推进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
15、切实加强安置帮教信息化建设工作。各区县要在对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核查摸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重点帮教对象的信息沟通联动制度,加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广使用管理软件,建立完善本地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推进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建设。
四、社区矫正工作
16、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基础台帐。今年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就是要摸清社区矫正工作各项底数,建立基础台帐,各区县司法局一定要高度重视,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一线开展调查,逐一核查,掌握第一手数据,并认真填写表册,建立司法所基础台帐。
17、大力发展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管理好社区矫正对象。各区县司法局要按照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社会志愿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2009〕96号)规定,大力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在有社区矫正对象的乡村、牧区,发展有责任心、公益心的支书、村长、教师、退休干部为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责任书,约定相应报酬,商议监督、管理、考核、登记等事宜,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18、落实好监督管理的首要任务。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责任重大,各区县司法局要指导司法所扎实开展工作,切实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一要坚决执行定期的思想汇报制度。矫正责任人要定期走访矫正对象家庭,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并做好记录,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二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迁居制度、会客制度。准确掌握每名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往来去向,并做好登记,严防发生脱管、漏管现象。三要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考核评定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并依据考核结果按规定及时给予奖惩,做到奖罚分明。
19、完成好教育矫正的根本任务。教育矫正工作事关矫正对象能否改造好,能否实现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直接体现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各区县一定要提高认识,创新方法,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治。一要抓好矫正对象的教育培训。定期对他们进行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二要进行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增强他们谋生的手段和能力,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三要组织矫正对象按规定标准参加公益劳动,强化劳动观念、矫正不劳而获的思想和恶习。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尝试建立公益劳动基地;没有条件的地方,可尝试与福利院、养老院、公共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签定相应的无偿劳动合同,推进劳动场所固定化,公益劳动稳定化。四要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和做法,对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警示教育,组织矫正对象参观监狱、劳教所、看守所,通过比较、促其改造。五要聘请心理医生和专家对有心理疾病的矫正对象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和矫治,纠正心理偏差,促进心理健康。
20、做好帮困扶助附加任务。做好帮困扶助工作,可以有效地促进前两项工作。各地要解放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矫正对象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他们在生活、上学、务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为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办理低保手续。对有上学、外出打工需求的矫正对象要在保证不脱管的前提下给予便利条件,通过关心、关爱达到以情动人,促其改造的目的。
21、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审前调查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新任务,既有助于提升司法行政部门的地位,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掌握潜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为此,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审前调查工作,要根据要求及时指派专人深入社区、学校和家庭,尤其要了解和掌握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并配合法院做好出庭质证工作。
22、确实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工作。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工作,是开展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今年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执行刑罚,需要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协助和配合。各区县要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大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大力提高衔接率。一要通过摸排掌握详实的矫正对象底数,将已经服刑期满不再是五类社区矫正对象的人员转入安置帮教名册。二要对有人无档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先接收,后补建档案材料的方式予以接收。三要会同公安机关通过多种途径积极查找有档无人的社区服刑人员,并在找到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23、进一步加大与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力度。要把建立健全与公、检、法等多个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多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并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研究建立配合机制。一要与法院、监狱做好协调配合,实现无缝衔接。二要与公安机关做好监管配合,做到无脱管、漏管。三要与民政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帮困扶助工作。四要与团省委、教育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未成年矫正对象的上学、职业培训等工作。五要与检察机关配合,做好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24、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区县要积极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开展社区矫正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不断提升社区群众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了解、理解并支持此项工作的开展,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动员他们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共同营造全社会了解、关心、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25、各区县司法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省司法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暂行)》,切实加强队伍的教育管理,严处违法违纪行为,树立队伍的良好形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申报、审查等工作,严把“进口关”。认真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检查、登记、注册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培训,增强他们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26、进一步拓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始终坚持基层法律服务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社会服务的发展方向,立足“三农”问题,围绕发展农村组长镇经济、加强和改善农村乡镇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积极为乡镇党委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积极为广大群众提供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使用、资源纠纷、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