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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医疗筹资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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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医疗筹资安排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各部门:

为了推进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构建和谐,现就做好年度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县委十六届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切实为民、积极稳妥、科学管理、优化服务、持续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农民自愿参加”的筹资原则,积极动员更多的农民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年全县农民参合率达到95%以上,切实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筹资对象及方法

(一)筹资对象。凡户口在本县内的农业人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刑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失地农民可自愿在居住地社区或原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筹资期间的新生儿、外地农民与本县农民通婚户口尚未迁入的,可在居住地先参加新农合,年度内补办相关手续。

(二)筹资办法及缴费标准。筹资工作继续坚持以镇为单位统筹,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单位等捐助合作医疗基金。参合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整户参加,每人每年缴费50元。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各镇召开机关干部会、村干部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动员安排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各镇、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新农合有关政策,营造良好的筹资氛围。镇合作医疗经办人员若有变动,要以文件形式将更换后的经办人员姓名、印模及联系方式报县新农合经办中心。

第二阶段:资金筹集。各镇将筹资任务分解到村组,积极开展费用筹集工作。农民缴纳个人筹资费用后,村组、社区工作人员向农户出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缴费专用票据》,并对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印发的《年参合人员信息表》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参合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资料准确无误。

第三阶段:审核填证。各镇在认真审查核对本镇《年参合人员信息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缴费专用票据》的基础上,逐村逐户规范填写《合作医疗证》相关内容,并经镇合作医疗经办人员审核盖章后逐一发放到农户手中。

第四阶段:汇总统计。各镇要认真复核各村、组《年参合人员信息表》及缴费票据,做到缴费人数与《年参合人员信息表》人数一致、缴费金额与《缴费专用票据》金额一致。《年参合人员信息表》于年12月31日前报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并由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将所筹资金专户储存。

四、工作要求

(一)积极动员,广泛宣传。各镇要将此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之一,及时召开筹资动员大会,安排年筹资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让每个农民认识参与新农合的好处,自觉自愿参加合作医疗。县电视台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宣传报导。县新农合经办中心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制作电视专题片等形式,协助镇政府搞好宣传动员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要充分认识推进新农合工作的重要性,把新农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筹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村、组干部在筹资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坚持“农民自愿参加、整户参合”的原则,确保群众参合率达到预期目标。在筹资过程中,具体经办人员要对照户口簿核准相关信息,各镇筹集资金必须日清日结,要切实做好资金的收集、保管、入账、上解等工作,确保新农合筹集资金安全。

(三)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性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县卫生局要在各镇开展巡回指导,督促各镇政府积极完成筹资任务;县财政局负责分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缴费专用票据》,监督筹资缴费情况,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县民政局要利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特殊对象参合率达到100%;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根据《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方案》要求,利用专项资金对全县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和无子女户人员按每人20元资助,其余30元由个人缴纳。

(四)认真检查,加强监管。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镇年筹资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圆满完成。县新农合经办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新农合基金管理要求,认真执行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