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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落实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勤政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纪委《关于市以下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向纪委全委会述廉的实施办法》规定要求,现就年度科级主要领导干部向区纪委全委会述廉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整体水平。
二、对象和时间
1、述廉对象: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发展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文物旅游局、区市容环境管理局、区安监局、区大项目办、区旧改办主要负责人,共34人。
2、述廉时间:拟于12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述廉内容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情况;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个人廉洁从政情况;以廉促勤取得的工作实绩以及区纪委要求说明的其它有关问题等。述廉报告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
四、参加人员
区级有关领导,区纪委委员,部分区级党代表、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
五、方法步骤
按照“公示对象、走访调研、自我总结、大会述廉、组织测评、反馈意见、督促整改”七个步骤扎实进行。
1、公示对象。将述廉的对象在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并由所在单位负责公示到二级单位和服务对象,接受干部群众监督、评议。
2、走访了解。区纪委在10月份组织区纪委委员、区党代表、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分组深入到述廉对象所在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述廉对象的意见、建议和评价,形成书面材料,向区纪委常委会汇报。区纪委常委会根据情况,确定专人告知述廉对象撰写述廉报告时必须说明的问题及建议,同时明确述廉大会的质询人员。
3、撰写报告。述廉对象要按照要求以及区纪委告知的必须说明的问题及建议,在干部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把干部群众意见比较集中、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纳入述廉内容。在撰写述廉报告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述廉报告要及时报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4、大会述廉。召开区纪委全委会,听取述廉对象报告。各述廉对象报告后,区纪委委员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述廉对象现场解答和说明,对一时说不清的,区纪委事后要作专题调查,在适当的时间和场合就有关情况作出通报。召开述廉大会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区级领导参加,一并听取汇报。
5、组织测评。述廉对象全部报告后,由区纪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廉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个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测评,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作出评定。
6、反馈意见。区纪委汇总测评结束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负责,如实向述廉对象反馈区纪委委员指出的意见和民主测评的情况。
7、督促整改。述廉对象要结合评议反馈中指出的问题,于15日内向区纪委写出整改报告,提出整改落实的措施和时限。对存在的问题解决整改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由区纪委督促限期整改。
六、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区述廉工作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纪委组织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述廉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自觉接受监督。述廉对象所在单位要加强与区纪委的联系,积极做好区纪委委员走访调研的配合工作。
2、发扬民主,突出整改。区纪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要通过学习文件、熟悉述廉程序、深入走访调研等方式提前介入,全面了解述廉对象及相关政策规定,以便于监督。对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区纪委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综合分析,运用成果。区纪委要对述廉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将述廉的结果运用到干部考察、工作奖惩和选拔任用中。领导干部的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结果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领导干部的考察档案和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