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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和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及我区《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要求,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意预防的方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力度,加强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工作,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通过三年努力,我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单位领导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个别单位政策界限把握不准,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任务十分艰巨;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增强办公室力量,在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上提供保障。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责任分解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领导责任。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敷衍了事、贻误工作的,将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镇办、部门要在思想上更加重视,措施上更加有力,在深入推进上狠下功夫,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治理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
积极运用不同载体,扩大传播范围,采用多种形式,把治理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与普法教育、诚信教育和廉政建设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大力加强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利用典型商业贿赂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增强人们反对和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三、强化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促进长效机制建设
根据专项治理工作的进程和不同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紧紧围绕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检查,促进有效解决问题。综合运用专项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发督办通知、电话催办等手段进行督导,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成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行政审批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快推进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四、加大查办重要案件的工作力度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专项治理工作取信于民的重要措施。要始终高度重视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自查自纠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充分发挥办案工作的威慑力,坚决查处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索贿受贿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一要畅通信访渠道,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注重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从执法监察、纠风治乱及审计工作和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线索;二要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金融等方面的案件;三要查处行贿行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要对重要案件挂牌督办,限时结案;五要加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力度,实现信息共享、相互支持,形成办案合力。
五、推进源头治理,构建诚信体系
认真落实省市《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要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和蔓延,结合行业和部门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的实权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内部预防和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建设,有效抑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当介入和追求部门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赖以产生的环境,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市场诚信档案,把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纳入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实行归档管理。
(二)分类管理诚信记录。根据市场主体的守信程度,分为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
(三)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共享平台。一是要严格健全企业市场准入,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进入建筑市场。二是要严格市场清除。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市场清除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资格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诚信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符合市场清除规定的,要坚决给予清除。三是要严格执法。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严厉打击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遏制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私下协商陪标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