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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我镇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少数党员干部职工及公职人员违纪超生问题,治理生育环境,整顿生育秩序,规范生育行为、中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保持共产党员的生进性,提高党员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根据观党发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文件制定起,以的随时不分阶段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党员干部职工及公职人员违纪超生清查处理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通过认真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党员干部职工、公职人员违反政策生育问题,维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严肃性,确保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能顺利进行,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和谐的人口环境。
二、清查处理的范围、时限和对象
全镇党员干部职工及公职人员。包括全镇全体共产党员;驻镇国有企事业单位,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镇办单位干部职工;村委会、全体干部、村民小组长(村长),凡自《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年9月1日)以来政策外生育的(包括送养、非法收养、抱养他人子女的)均属清查范围和对象。清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年9月1日)以来政策外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及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
三、处理的政策界限
(一)凡是有政策外生育行为且目前组织上没有发现和查实的,当事人能主动申报并接受处理的,在党纪处分和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行政上给予开除处分,再由原单位聘用。
(二)当事人不主动申报,仍继续隐瞒政策外生育,经群众举报查实后,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严从重处理。
(三)凡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按政策外生育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符合收养(抱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查关收养手续而非法收养(抱养)子女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政策外生育处理。
(五)在清查过程中单位能主动进行自查申报处理的,不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若自查申报处理不到位或有意包庇的,经举报查实,要从严追究其单位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清查出的政策外生育发生在哪个年份、社会抚养费就按那个年份的征收标准执行。
(七)镇机关、镇办单位,各村政策外生育对象其社会抚养费交镇计生办,驻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策外生育对象按户籍地缴交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村、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为认识清查处理活动,常年成立清查处理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成立清查处理活动办公室(设在镇计生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切实加强对清查处理活动的领导。
(二)落实责任,把握政策
各单位一把手作为第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任务,落实责任。对清查处理活动不重视,工作不力,走过场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在清查处理活动中,要本着自查自报处是从宽,群众兴报查处从严的原则,认真学好用好相关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要把学法用法贯穿到活动的全过程,切实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处理准确、到位。各村、各单位、各部门清查处理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情况检查属实的,奖励举报者1000元并严格保密,镇清查处理活动办公室举报电话为6793608。
(三)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各村、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镇清查处理活动实施意见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四)健全档案,分级处理
全镇党员干部职工及公职人员(包括因政策外生育已开除公职的都要认真填写计划生育情况自查申报表,对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自查申报表由所在单位存档保管,对违反计划生育,自查申报表交到镇计生办存档,并由镇计生办督促处理到位,通过清查处理活动的开展,镇计生办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计划生育档案,完备资料管理,为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时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