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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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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综治委关于做深做细做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要求及区综治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具体要求,推进我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现结合我办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切实健全排查调处

1、办事处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在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内设立予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依托联创中心,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受理、分流调处、调度管理。

2、村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室。各村(居)委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室,由村(居)和会主任担任调委会主任、予排室主任,兼任综治室副主任,主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村民小组设立和谐平安理事会,由村长任会长,选定3-5名热心综治工作、群众基础好、威望高的村民为理事会成员,组织化解本村小纠纷,及时报告大问题。按照“十户联防”的划分,安置小区以楼道为单元,农村每十户选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及时疏导、报送纠纷。

3、单位内部设立矛盾纠纷排调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矛盾纠纷排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认真开展排查工作

4、加大排查频率。管理处、驻办单位每半个月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平时开展日常排查,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使排查工作常态化,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排查。

5、拓宽排查渠道。一是认真做好干部下访工作,通过“大走访”摸清所包村矛盾纠纷隐患,了解社情民意。二是从上级领导交办、转办件和办事处接访中梳理、汇总矛盾纠纷信息。排调组织及时了解、掌控矛盾纠纷状况。

6、落实排查责任。按照“村级排查、行业排查、单位排查”齐头并进的排查模式。排查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该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而没有排查出,或排查出来却隐瞒不报,压着不报,导致矛盾激发、升级引发影响稳定事端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

三、着力提高调解效率

7、实行“四级”调处。对一般性的矛盾纠纷或群众反映的问题,首先由村排调室(调委会)主任、十户调解信息员组织调解处理;村一级无法调处的矛盾纠纷,由乡镇及部门包村领导、干部组织调解;包点干部无法调处的,报办事处综治办,由联创中心(排调中心)拟处理建议呈送办事先上分管领导批办,确定专人负责限期调解处理;办事处一级仍不能调解处理的,再以“急、大、难”矛盾纠纷排查报表形式报区维稳办、排调室。区直综治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矛盾纠纷,先行调解处理,无法调处的,再以“急、大、难”形式上报。区维稳办、排调室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急、大、难”矛盾纠纷确定主办、协办单位和责任领导、责任人进行交办处理。区里对一些跨区的重大矛盾纠纷、重大信访问题、无法协调解决的,及时向市里专报,请求办理。

8、运用“三调”联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检、法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调解、联动调解作用。建立“三调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本地“三调联动”工作深入发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调解,根据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请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提前界入,为群众明法析疑,指明正确维权渠道。尝试在乡镇调处中心评聘调解能力强、社会威信高、群众基础好的“五老”人员担任“调解师”,参与调处矛盾纠纷。

9、落实领导包案。对市、区排查交办的或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升级激化的“急、大、难”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一包到底,主要领导要带头包案,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明确化解责任,化解时限,确保及时化解。

10、实行矛盾纠纷例会制度。办事处每周要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会,分析矛盾纠纷态势,研究对策,对突出的矛盾纠纷,按照管理权限,向事发地区和事发部门下发抄告单,明确解决时限,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下发督办单,经督办仍未解决的,实行限期整改。对已调解的,实行回访反馈制度,了解协议执行情况,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及时发现有无新苗头。

四、扎实做好应急处置

11、完善应急预案。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实在管用、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对组织指挥、运作机制、保障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客观需要及形势变化适时修订和不断完善预案,确保应急处置指挥灵通、运作规范、保障有力。

12、果断稳妥处理。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涉事单位主要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判明情况,果断作出决策,并从镇指挥处置;准确把握用警时机,科学用警、智慧用警、果断用警,防止用警不当导致事态扩大,严格依法办事,立足于教育争取大多数群众,孤立打击极少数策划组织者和违法犯罪人员,迅速平息事态,把负面影响缩小到最小范围,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3、切实兑现承诺。事件平息后,兑现向群众作出的承诺,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立即解决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积极主动回应群众的期盼,做到言必行、行必果,真诚待民,取信于民。对非法无理的诉求,也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讲清不能解决的道理,争取群众理解,理顺群众情绪。

五、做细预防预警预测

14、做细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以减少矛盾纠纷发生。规范村级集体所有山林、水地租赁、拍卖经营秩序,严防暗箱操作,引发群众不满。坚持村务公开制度。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15、做细矛盾纠纷预警工作。对可能引发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实行三级预警,有可能引发群体越级非正常访的矛盾纠纷设为第三级预警,先由涉事地分管领导立即处理,处理未果的,报告主要领导处理;对可能引发群体、闹事苗头的矛盾纠纷设为第二级预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设为第一级预警,应立即报告办事处主要领导处理。报告和处理情况登记在册,以备责任倒查。

16、做细矛盾纠纷预测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汇总梳理,对矛盾纠纷发展状况进行比对分析,对矛盾纠纷的筷趋势准确进行预测,针对性提出工作对策,把握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

六、及时处理纠纷信息

17、超前掌握信息。拓展信息渠道,广辟信息来源,多层面、多角度、多手段收集信息,下功夫获取深层次、内幕性信息,力求在第一时间对可能引发影响稳定事端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警、早化解。

18、用心研判信息。对获取的信息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准确判断其性质和发展趋势,对可能影响稳定的苗头笥、倾向性问题,逐一甄别核实,做到心中有数,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19、及时报送信息。对一般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报送。对有可能引发影响稳定的重大信息,按照急事急报、特事特报的要求,在第一时间报送,并跟踪报送处置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任何一级不得迟报、漏报、虚报,任何人不能压着不报。

七、规范建立排调台帐

20、规范建立排查化解台帐。按照“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原则,管理处、驻办单位必须每月以文字和报表形式,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汇总后,逐级上报上一级综治办。对排查化解一般的矛盾纠纷要全部统计到“矛盾纠纷排查表”中,对“急、大、难”矛盾纠纷要逐一报送详情。对“分级排查表”各单位每周统计一次并存底,对可能引发影响突出的矛盾纠纷乡镇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续报处置情况。每月20日前各单位要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报告,半年上报排查调处小结、年终报总结。

21、规范建立“急、大、难”台帐。对排查化解的“急、大、难”矛盾纠纷要建立一案一卷,包括调解协议、销帐申请报告、准予销帐通知、上级督办单等资料。“急、大、难”矛盾纠纷台帐要体现上月结转的、本月新增的、申请销帐的矛盾纠纷,确保挂在帐上和申请销帐的“急、大、难”矛盾纠纷一目了然。

22、规范建立“三调联动”台帐。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建立一案一卷。如果是人民调解组织接受邀请调解的,则要将邀请书、纠纷基本情况、调解协议建立成一案一卷;如果是人民调解组织接受委托的谳解的,则要将委托书、纠纷基本情况、人民调解告知书、达成的协议等建立成一案一卷。

八、强化排调工作保障

23、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对本地、本单位矛盾纠纷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严格考核奖惩。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考察管理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的重要内容,把工作绩效纳入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24、强化质量考评。办综治办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纳入年终综治考评重要内容,按照调解率100%,成功率达90%以上的目标,对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安排、落实情况和具体成效,进行检查考核。

25、落实处罚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给予处罚。一是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主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被动,报表报送不及时的;二是矛盾纠纷排查不及时、不彻底,排查数明显少,台帐资料不完整的;三是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虚报、谎报、缓报、漏报的;四是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工作不到位的;五是对排查调处措施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视情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限期整改、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处罚,并严格实行责任倒查。

26、强化经费保障。各单位负责人要重视和支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保障矛排工作必需经费,逐步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办公用房、交通、网络、通讯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对治保会、调委会化解矛盾纠纷实行个案补贴制度,由管理处认真、客观记录好“两会”成员工作业绩,掌握他们调解矛盾纠纷的数量、难易程度,由管理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调动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