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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产业竞争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政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推动农业经营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号)明确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辅导服务,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近年来,在各镇乡、街道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97家。但总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偏小、发展不平衡、服务功能和市场竞争力不强、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不能适应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因此,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要培育产业优势明显、服务功能全面、带动能力强劲、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绩效显著、利益联结紧密、市场竞争领先、行业品牌知名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50家,培育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5家,金华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东阳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30家。根据上述目标,下一步我市要紧紧围绕特色产业和优势农产品,重点抓好茶叶、蔬菜、水果、中药材、席草、香榧等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鼓励多方领办、多元投入,扩大组建领域,创新发展模式,努力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覆盖面。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改变家庭财产关系,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的原则。始终把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凝聚力、生命力的重要手段。
4.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引导而不强迫、服务而不干预、支持而不包办"。
三、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一)开发人力资源,化解合作社人才短缺问题
1.完善辅导员联系合作社制度。建立以农经、农技、林技干部,科技特派员,大学生村官等为主体的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社建立一对一联系制度。建立健全辅导员考核机制,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2.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引进人才。参照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东政办发号)精神,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认定为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除享受省规定部分外,再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补助,并连续补助3年。
3.加大培训力度。以规模型以上合作社为重点,加强对辅导员、合作社骨干等的培训和培养。
(二)做好登记服务
市工商部门应在办理工商登记的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市财政部门每年从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营销、品牌建设、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能力等方面扶持。
1.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省、市各项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标准化、农技推广、农民培训、农业科技入户等农业建设项目,并给予优先安排。对于获得省级以上补助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在上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适当补助。对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有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奖励。
2.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拓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大中城市建立农产品直销中心,开设经营网点,开展连锁经营,给予适当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购销社员和本地农产品200-300万元,提供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补助2万元,购销额300万元以上的,补助3万元。
3.鼓励和支持合作社注册自有商标,打响自有品牌,对新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知名商号)、省级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知名商号)、国家级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以及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的合作社分别给予奖励。
4.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创建国家级、省级、金华市级示范性合作社及市级示范性(含规范化)合作社,对新获得国家、省、金华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东阳市示范性(含规范化)合作社奖励0.5万元。
5.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开展有机食品论证、绿色食品论证、无公害产地认定,对当年通过有机食品论证、绿色食品论证、无公害产地认定的每只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论证的一次性奖励0.3万元;"三品"通过复查论证的单位,补助0.2万元,通过QS论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6.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制定农产品地方标准,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对新制定并经法定管理单位公布的农产品地方标准,按国家级、省级、金华市级、东阳市级一次性分别给予制订单位3万元、1万元、0.5万元和0.3万元的奖励,已获标准化奖的不再重复奖励。对创建成为金华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的,每个补助2万元。
(四)支持参与农业项目生产建设
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农政策和建设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如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产品质量认证、无公害基地建设、"一村一品"建设、土地流转、农民创业园区等项目可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由各镇乡、街道推荐经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择优上报。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所〔〕26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地税函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六)落实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交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交通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农业、供销部门要做好合作社所需农用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
(七)提供信贷支持
各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在合作社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信合作,社内融资,扩大再生产。
四、引导合作社进行重组或联合
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积极研究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途径,提升组织化水平,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五、加强对我市合作社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把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会同林业、水务等部门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规划,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制定和认定实施工作;林业、水务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和产业发展情况,做好相关工作;供销社要积极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工商、质监、商务、科技、环保、水务、电力、交通、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政策,加强协作,优化服务,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